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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2:16:06  浏览:89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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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 总装备部


财政部 科技部 总装备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6]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制定了《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二○○六年十月十日

  

附件: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86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86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围绕《规划纲要》提出的前沿技术和部分重点领域中的重大任务开展研究工作。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研究开发,防止分散使用。

  (二)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863计划由科技部牵头负责,并会同总装备部组织实施(科技部和总装备部以下简称组织实施部门)。组织实施部门设立863计划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办),同时按领域设立领域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域办)。

  第五条 863计划领域内设专题和项目,专题下设课题,项目由课题组成。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86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组织实施部门部门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牵头(主持)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八条 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 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 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 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 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重大项目课题、重点项目课题应当事先报经项目总体专家组或项目牵头(主持)单位审核同意。

  (八)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 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863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 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 领域办在组织研究提出本领域专题设置以及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时,应当同时编制概算。

  第十一条 在对专题设置和项目立项建议进行综合审议、审核时,应当对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专题设置和项目立项决策,以及各专题、项目总预算控制的重要依据,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重大项目立项建议,在研究提出实施方案建议时,应当包含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组织实施部门结合重大项目实施方案论证,对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进行独立论证,作为组织编制课题预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专题、项目在选择课题承担单位的同时,应当组织课题申报单位编制课题预算。课题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四条 课题预算按照有关要求经审核、汇总后报送组织实施部门。

  组织实施部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组织实施部门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部门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按程序公示。对于课题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项目(课题)预算安排建议报经财政部批复后,下达项目(课题)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课题)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七条 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牵头(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预算书。项目(课题)预算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课题)年度预算由组织实施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组织实施部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将课题年度预算下达到课题承担单位,并抄送项目牵头(主持)单位。

  第二十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课题),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 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审核、财政部批准。

  (二) 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三) 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课题决算报告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决算报告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组织实施部门。

  第二十六条 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报送组织实施部门,由组织实施部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组织实施部门,由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课题计划任务调整、课题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程序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组织实施部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组织实施部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课题)完成后,项目牵头(主持)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组织实施部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组织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 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 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组织实施部门,由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组织实施部门对项目牵头(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七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组织实施部门将会同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组织实施部门、财政部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和总装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1]2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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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贯彻《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以下简称新《标准》和《办法》)将于2007年5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现就贯彻执行新《标准》和《办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高度重视药品广告监管工作。药品广告与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依法规范药品广告,严厉打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的重点。新《标准》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药品广告的内容,完善了药品广告的发布程序,对于推进药品广告监管法制化、制度化,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广告法制体系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提高认识,把执行新《标准》和《办法》作为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2007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要点》的重点工作内容,切实抓好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积极做好新《标准》和《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新《标准》和《办法》不仅是从事药品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广告监管机关依法监管药品广告发布的重要依据。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新《标准》和《办法》,将新《标准》和《办法》即将实施的信息通知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广告经营单位,并认真组织做好广告审查员业务更新培训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媒介单位的宣传,做到户户落实,不留死角。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广告监管工作人员和法制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对新《标准》和《办法》的学习,对照与原标准规定的变化,准确理解和掌握新规定的内容,提高执法水平。对学习中遇到的问题,请各地于5月1日前进行汇总整理,报总局广告监管司。总局将适时下发执法解释,并组织专项业务培训。

三、严格执行新《标准》,加强对药品广告发布的监测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药品广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新《标准》调整广告监测相关项目指标,确保自5月1日起依照新《标准》对药品广告进行监测。各地要加大监测力度,在做好日常监测的同时,今年对药品广告发布要进行两次以上的集中监测和检查。新《标准》实施后,要严格依照新《标准》规范药品广告的发布,集中查处一批严重违法的药品广告,特别是对药品的功能、主治等做虚假夸大宣传的违法广告。对于严重欺骗和误导公众的虚假药品广告,要根据《违法广告公告制度》以及《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等规定,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对发布虚假药品广告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

四、加强与药监部门的协作,依法行政,尽职尽责。新《办法》中涉及广告监管机关职能的,要积极行政,监管到位。在查办违法药品广告案件中,需要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专业技术内容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书面通知;需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由总局负责书面通知。对药监部门移送的违法药品广告案件,应及时回复办理情况。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已经通过审查的药品广告提出复审建议的,可直接书面通知审查机关,并同时抄报总局。

五、新《标准》和《办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其他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5年9月12日高检发〔200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已于2005年8月24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


  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和社会深刻变革的历史时期,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现对2005年至2008年检察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检察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2005年至2008年,是检察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时期。检察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落实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总结我国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从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体制创新和工作机制创新。


  今后三年检察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不断深化改革,重点解决当前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努力做到检察体制更加合理,检察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检察工作保障更加有力,检察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全面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检察改革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的领导,坚持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及地位。


  ——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通过深化检察改革,完善监督程序,规范监督措施,增强监督实效,维护司法公正。


  ——有利于服务改革开放稳定大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促进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总结检察改革的有益经验,科学吸收和借鉴国外检察制度的有益成果。


  ——坚持依法进行,循序渐进。改革的各项措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凡与现行法律有冲突的改革措施,应当在修改有关法律后实施。


  二、检察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改革和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


  1、探索完善刑事立案监督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研究探索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机制。研究完善立案监督的方式,强化立案监督的效力,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2、健全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机制。依法完善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和关于完善查处刑讯逼供等涉嫌犯罪行为工作机制的规定。


  3、健全刑事审判监督机制,完善刑事抗诉制度。探索完善对死刑复核程序和死刑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制度。研究开展死刑复核监督的措施,依法完善对死刑执行活动监督的制度,健全工作机构,规范监督工作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相关规定。


  4、完善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建立健全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监督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有关规定。

  5、建立健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与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羁押状况通报制度、羁押期限的批准、备案机制和羁押期限届满前告知、提示和换押制度。建立监狱、看守所、劳教所与检察机关的信息交换系统以及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有关规定,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6、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中有渎职行为或其他影响公正办案情形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更换办案人员的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发现办案人员渎职的途径、建议更换办案人员的具体情形以及提出建议更换办案人员的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规定,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7、健全司法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的查办和移送机制。建立侦查监督、公诉、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控告申诉检察、民行检察等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拓宽发现司法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渠道,建立和完善案件线索审查、调查和移送、查处的衔接与配合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完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案件查办和移送的相关规定。


  8、完善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措施和程序,探索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式。探索建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和人民检察院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的制度。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调取法院审判案卷的具体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有关问题的研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9、根据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检察机关在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活动中的监督职责、措施和工作程序,建立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工作的监督制约制度。


  10、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规定,完善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制度,规范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具体程序。


  (二)完善检察机关接受监督和内部制约的制度,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11、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和规范人民监督员的产生方式、职责权限、组织形式和监督程序,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化、法律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完善相关规定,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12、建立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备案、批准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立案侦查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备案、批准的具体规定。


  13、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检务督察制度。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进行跟踪监督,形成统一、全程、严密、高效的执法监督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完善相关规定。


  14、健全和规范执法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度,重点明确执法领导责任制和执法人员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合理确认执法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15、全面实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进一步完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意见的程序,实行犯罪嫌疑人约见检察官控告违法行为的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完善有关规定。


  16、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完善检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依法扩大检务公开的范围,拓展检务公开的途径,完善检务公开的工作机制,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制度,提高检务公开的及时性和实效性,在诉讼各个环节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三)创新检察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


  17、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健全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依法制定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具体操作规程。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中逐步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收集言词证据活动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统一的录音、录像操作规程。


  18、继续深化审查逮捕方式的改革。进一步规范介入侦查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健全审查逮捕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制度,对审查逮捕工作文书实行繁简分流,完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衔接机制。


  19、进一步深化公诉方式改革。继续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探索公诉部门引导取证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的简化审理程序,实行量刑建议改革试点。


  20、在检察机关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人负责制,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机构。探索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起诉制度和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出庭支持公诉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完善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


  21、在检察工作中进一步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针对轻微犯罪和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等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完善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相关指导意见。


  22、进一步深化检察委员会制度和工作机制的改革,规范议事程序,加大决策事项的督办力度,适时修改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提高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和效率。


  23、严格依法规范执法行为和办案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制定统一的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执法操作规范,对执法活动中的岗位职责、人员管理、执法流程作出具体规定。


  24、推行检察业务、队伍和信息化建设“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结合业务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形成工作流程规范、质量标准科学、监督制约严密、考核及时准确、管理手段先进的科学管理机制。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都要按照“三位一体”的机制进行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统一的“三位一体”规范化建设标准和绩效考核体系。


  25、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完善司法解释工作程序的规定,实行司法解释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制度。


  26、改进检察工作宏观指导机制。建立适应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健康发展要求的评估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分别制定有关检察工作评估和分类指导的规定。


  27、建立和健全对外交流机制,完善检察机关国际和区际司法协助与合作制度,规范检察机关内部个案协查和司法协助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完善有关制度,理顺办理涉外案件的内部协调机制,探索犯罪嫌疑人外逃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取证、引渡、遣返以及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效途径与方式。


  (四)完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改革有关部门、企业管理检察院的体制

  28、逐步改革铁路、林业等部门、企业管理检察院的体制,将部门、企业管理的检察院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明确有关检察院的经费来源、人员编制、选拔任用以及案件管辖权等。


  29、规范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设置。研究制定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管理办法,明确派出机构的设置条件和审批程序,规范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权范围。


  30、改革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相关规定,完善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机制,明确检察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五)改革和完善检察干部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


  31、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采取措施加大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的协管力度,探索实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的提名制度。


  32、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的制度,实行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初任检察官的制度。逐步建立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从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中择优选拔的工作机制。省级人民检察院每年要有计划地从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应届毕业生中选调优秀学生充实基层人民检察院。完善检察官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与国家司法考试、检察官遴选制度相配套的任职培训制度。


  33、推行检察人员分类改革,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确定检察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34、完善检察官晋升、奖惩、工资、福利、退休、抚恤、医疗等保障制度,协调落实检察津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规定。


  35、研究制定贫困地区检察官选任录用的特殊政策,采取措施吸引人才到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检察机关工作。通过实行干部交流、挂职、特殊津贴等措施,保障贫困地区检察机关的队伍稳定和检察工作的协调发展。


  (六)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经费保障体制,切实解决基层人民检察院经费困难问题


  36、探索建立人民检察院的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保障、分别列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的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行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的业务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保障、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管理的试点工作。落实“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检察经费保障制度,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检察工作需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经费基本保障标准。完善中央财政对贫困地区检察机关专项转移支付的管理方式。


  三、完成检察改革任务的主要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断探索。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要高度重视检察改革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领导。要把推进和落实检察改革摆在检察工作的突出位置,作为每年安排工作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要成立检察改革领导小组及专门工作机构,精心组织实施各项改革措施,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务求取得明显实效。


  (二)明确责任,周密部署


  检察改革事关检察工作的全局,要在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进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涉及检察体制的改革和对全局工作具有重要影响的制度与机制改革,要加强与中央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商。需要修改法律的,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适时提出立法建议。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的改革措施,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要按照中央和高检院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推进检察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各项具体改革措施都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列出推进和落实的时间表,认真做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工作。


  对于需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的改革措施,高检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规划,有关内设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统一部署、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对于由各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情况具体落实的改革措施,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精心制定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检察改革的各项工作要求得以落实。


  (三)深入调研,科学论证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有关责任部门,在制定具体方案时,对重大改革措施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要大力做好与检察改革相关的理论研究工作。对人民群众关心的改革措施,要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各界群众的意见,切实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要注意认真研究检察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各项改革的健康开展。


  (四)加强督促,强化指导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业务机构是各项改革任务的主要承担者,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对口业务部门的督促和指导,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保证检察改革顺利进行。在改革方案实施过程中,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每半年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一次进展情况。对改革过程中的重要部署、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要通过指导、巡视、座谈等多种形式,了解检察改革的总体进展情况,加强对检察改革的进展和落实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和要求得到认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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