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52:30  浏览:92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36号


云南、内蒙古、新疆、广西、黑龙江、辽宁、吉林省(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发[2008]9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1]388号)的规定,为促进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我们制订了《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转发到当地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

  附件: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

  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1]388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具体包括:内蒙古、广西、云南、新疆、黑龙江、吉林、辽宁省(自治区)。

  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是指上述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内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各类银行提供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项目是指:

  (一)区内道路、桥涵、隧道等项目。

  (二)区内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及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三)区内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及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区内政府所有,为中小企业创业、自主创新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孵化器,以及公共技术支撑服务平台。其内容包括:物理场所建设、软硬件设备系统购置以及专用软件开发等,不包括中小企业拥有和开发的部分。

  (五)区内为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服务中小企业,政府所有的边民互市市场、保税仓库、标准厂房、公共物流中心及其附属设施等项目。

  (六)区内口岸、边检、联检及其附属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

  (七)区内其他符合公共财政支持范围的基础设施项目。

  上述项目作为优先安排财政贴息资金的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二章  贴息原则及范围

  第五条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第六条 贴息范围:本办法规定的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内已落实贷款并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的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均可按规定申报贴息。

  第七条 贴息资金计算:贴息资金根据项目单位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余额、当年贴补率和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确定。

  第八条 贴息期限:按项目建设期限贴息。原则上所有项目享受财政贴息期限不得超过5年。

  根据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对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含3年),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均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

  第九条 贴息标准和时间:财政贴息的贴补率由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需求,按不高于3%的比例一年一定。

  贴息时间为上年6月21日至本年6月20日。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凡已申请其他贴息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应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见附1)一式两份,并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经贷款经办行签署意见后,报送合作区财政部门。

  合作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区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项目汇总表(见附2),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上报省(自治区)财政厅。

  各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对本省(自治区)项目申报的贴息材料审核后,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项目汇总表(见附2),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贷款经办行意见等材料,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后,于当年7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审批。未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查的材料,财政部不予受理。

  上述申报材料应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分类别填报具体项目和提交相关材料,不得打捆上报,否则不予贴息。

  第十二条 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等条件,加强对当地项目单位报送的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材料真实性的审核,剔除重复多头申报项目,并将审核的书面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随申请贴息材料一并上报财政部,以便财政部在核定财政贴息时参考。

  第十三条 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按具体项目逐个核定贴息资金数,并按规定下达预算。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或超过规定上报时间的项目,财政部不予贴息。

  第十四条 财政贴息资金通过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贴息资金财务处理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分以下情况处理:在建项目应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竣工项目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六条 各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及合作区财政部门对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资金落实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会同有关单位督促项目按合理工期进行建设,已建成的项目,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贴息资金下达后,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财政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发挥效益。并于每年年底向财政部报告贴息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财政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贴息比率等事项填报贴息申请表。同时,财政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必须保证贴息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财政贴息资金。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今后如无调整,每年办理贴息不再另行通知。

  附  1.   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

     2.   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项目汇总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推进快递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快递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加快科学发展,国家邮政局制定了《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快递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快递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加快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实施。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简称快递企业),按照服务品牌申请参加企业等级评定。
第四条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工作设立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应当报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办法和标准,指导和监督等级评定工作,受理和审议有异议的评定结果,以及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由中国快递协会邀请有关专家组建,负责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评议审定,并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负责向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本地区快递企业参加等级评定,并承担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按照快递企业经营范围和业务种类分为三类。一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或经营同城快递业务;二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三是经营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
本办法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进行等级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或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企业等级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制定评定办法和标准,报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后实施。经营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的企业等级评定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予实施。
第六条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由企业规模评定和服务评定两部分组成,快递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等级评定。
第七条 快递企业规模评定主要从企业的业务量、经营收入、自营网络覆盖范围等方面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分为A型、B型、C型和D型四个等级。
第八条 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分型标准
(一)A型企业
1.年业务量4.5亿件以上;
2.年经营收入100亿元以上;
3.自营网络覆盖全国25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B型企业
1.年业务量2亿件以上;
2.年经营收入30亿元以上;
3.自营网络覆盖全国15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C型企业
1.年业务量8千万件以上;
2.年经营收入8亿元以上;
3.自营网络覆盖全国8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D型企业
1.年业务量8百万件以上;
2.年经营收入8千万元以上;
3.自营网络覆盖全国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本条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九条 快递企业服务评定从公众服务评价、服务时效、人员素质和信息化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四个等级。五星级最高,依次降低。
第十条 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分级标准
(一)五星级企业
1.年度快递服务总体满意度得分在73 分以上;
2.本品牌网络内,重点城市间的快件全程时限72小时准时率在95%以上;
3.百万件快件用户有效申诉在10件以下;
4.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60%;
5.品牌所辖自营网点在省会、直辖市的覆盖范围达到100%;网点在省辖市的覆盖率在90%以上,其中,自营网点覆盖率应不低于50%。
6.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上门揽收时限不超过2小时;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到达投递站点的快件,完成指定地点的投递时限不超过3小时;
7.全年无休,节假日营业网点、运输网络和信息网络维持正常运行;
8.拥有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一站式办理咨询、揽收、查询和投诉处理;
9.企业网站首页明显标注有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能够提供对分支机构、收费标准、通达范围和服务时限等内容的搜索,以及提供快件查询功能;
10.快件跟踪信息保持动态更新,如有延时不超过3小时;
11.符合规定的快件信息上网率达到99%以上。
(二)四星级企业
1.年度快递服务总体满意度得分在70分以上;
2.本品牌网络内,重点城市间的全程时限72小时准时率在90%以上;
3.百万件快件用户有效申诉在15件以下;
4.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55%;
5.品牌所辖自营网点在省会、直辖市的覆盖范围达到80%以上;网点在省辖市的覆盖率在90%以上,其中,自营网点覆盖率应不低于50%;
6.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上门揽收时限不超过2小时;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到达投递站点的快件,完成指定地点的投递时限不超过3小时;
7.全年无休,节假日营业网点、运输网络和信息网络维持基本运行;
8.拥有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一站式办理咨询、揽收、查询和投诉处理;
9.企业网站首页明显标注有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能够提供对分支机构、通达范围和服务时限等内容的搜索,以及提供快件查询功能;
10.快件跟踪信息保持动态更新,如有延时不超过6小时;
11.符合规定的快件信息上网率达到98%以上。
(三)三星级企业
1.年度快递服务总体满意度得分在67分以上;
2.本品牌网络内,重点城市间的全程时限72小时准时率在85%以上;
3.百万件快件用户有效申诉在20件以下;
4.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50%;
5.品牌所辖自营网点在省会、直辖市的覆盖范围达到70%以上;网点在省辖市的覆盖率在85%以上,其中,自营网点覆盖率应不低于30%;
6.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上门揽收时限不超过3小时;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到达投递站点的快件,完成指定地点的投递时限不超过4小时;
7.工作日无休,节假日营业网点、运输网络和信息网络维持基本运行;
8.拥有区域统一客户服务号码,一站式办理咨询、查询和投诉处理;
9.企业网站首页明显标注有区域统一客户服务号码,能够提供对下属分支机构、通达范围和服务时限等内容的搜索,以及提供快件查询功能;
10.快件跟踪信息保持动态更新,如有延时不超过8小时;
11.快件信息上网率达到97%以上。
(四)二星级企业
1.年度快递服务总体满意度得分在65分以上;
2.本品牌网络内,重点城市间的全程时限72小时准时率在80%以上;
3.百万件快件用户有效申诉在25件以下;
4.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45%;
5.品牌所辖自营网点在省会、直辖市的覆盖范围达到50%以上;网点在省辖市的覆盖率在80%以上,其中,自营网点覆盖率应不低于20%;
6.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上门揽收时限不超过4小时;工作日8:00至16:00时段内到达投递站点的快件,完成指定地点的投递时限不超过5小时;
7.工作日无休,节假日网络维持主要线路的基本运行和信息网络的运行;
8.拥有城市统一客服号码,能够提供网络覆盖城市范围内的咨询、揽收、查询和投诉处理;
9.快件跟踪信息保持动态更新,如有延时不超过12小时;
10.快件信息上网率达到96%以上。
本条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不低于”均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经过初评、复评两个阶段,结果由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外公示和公告。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对企业进行跟踪监测,对于没有持续符合相关等级评定标准的企业,可调整和变更其评定结果。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对企业进行等级评定:
(一)公布《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二)受理企业申请,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三)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形成初评结果;
(四)公示初评结果。公示期内,对被举报的企业,组织核实举报信息,查证属实的,应当重新评定;
(五)初评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召开复评会议,形成评定结果和报告;
(六)对评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由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组织审议和仲裁,形成最终评定结果;
(七)向企业出具等级评定报告,通过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网站(中国快递协会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告最终评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等级评定证书和牌匾。
第十三条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当通过其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有关情况的查询服务,公众可以查询等级评定结果,以及等级评定有效期内企业等级变动情况等。
第十四条 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要加强对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要责令改正。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要加强对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评定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企业等级评定机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快递企业等级牌匾、证书由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等级评定指导委员会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执行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6年12月31日前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1997年1月1日《决定》施行后尚未侦查终结的案件,按照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办理。
二、1996年12月31日前移送审查起诉,1997年1月1日《决定》施行后尚未作出是否起诉决定的案件,按照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决定是否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
三、对在1996年12月31日前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997年1月1日《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继续适用《决定》施行前的刑事诉讼法办理。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