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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措施(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1:07:08  浏览:85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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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措施(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筑府发〔2008〕94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措施(暂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措施(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贵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措施(暂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贵阳市委《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定》和《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的精神,促进我市旅游产业大提高、大发展,特制定以下奖励措施。

一、加快景区景点建设

(一)支持提升景区景点品质。对当年被评定为国家AAAAA级、AAAA级和AAA级旅游区的景区,对景区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和3万元奖励;当年获得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称号的景区,对景区给予4万元奖励。

(二)支持景区景点加大投资改造力度。本市旅游重点项目、国家AAAAA级、AAAA级和AAA级旅游区和获得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称号的景区,完成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新建旅游景点项目500万元以上),给予贴息扶持,贴息时间为3年。此项最高贴息为20万元(不包括房地产项目)。

(三)鼓励景区景点宣传促销。当年被评定为本市国家AAA级以上景区和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景区,我市在次年对外宣传促销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本市国家AAA级以上景区和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景区,在市外设立户外广告牌的商业街区灯箱广告半年以上,一次性补助广告费用30%,此项最高奖励为5万元。

二、提升星级酒店品质

(一)鼓励星级酒店创建绿色饭店。当年被评定为国家绿色饭店的酒店,给予2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星级酒店引进先进管理企业。对新引进或委托全球酒店集团300强、中国酒店业集团20强的著名酒店集团,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高星级旅游酒店,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星级酒店加强员工培训。星级酒店员工参加区(市、县)级以上旅游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给予培训经费30%的扶持。

三、促进旅行社发展

(一)当年进入全国100强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

(二)旅行社因市场开发或团队接待需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扶持,贴息时间为半年。

(三)每年给予国际旅行社2名、国内旅行社1名旅游市场专职营销员的免费培训扶持。

(四)获得全国优秀导游员(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奖励所属旅行社1万元,个人1万元;获得省级优秀导游员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奖励所属旅行社0.5万元,个人0.5万元;获得市级优秀导游员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奖励所属旅行社0.2万元,个人0.2万元; 取得高级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的,奖励所属旅行社0.5万元,个人0.5万元;取得中级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或外语导游证的,奖励所属旅行社500元,个人500元;取得参加援外导游资格的,奖励所属旅行社0.5万元,个人0.5万元。

四、开发旅游市场

(一)本市旅行社国内过夜游客年地接量超过1000人(含基数,下同)超过部分按2元/人给予奖励。

(二)本市旅行社接待过夜海外(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同胞)客人年地接量达到500人的, 超过部分按8元/人给予奖励。

(三)贵州省外组团旅行社组织专列在贵阳行政区域内住宿一晚并游览两处景区(点),游客人数在200—300人的,奖励0.5万元;301—400人,奖励0.6万元;401—500人,奖励0.8万元;501—600人,奖励1万元;601人以上,奖励1.2万元。

(四)贵州省海外(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同胞)组团旅行社组织包机在贵阳行政区域内住宿两晚并游览三处景区(点),游客人数在80(含80人)—110人,每人给予50元奖励;110(含110人)—140人,每人给予60元奖励;140人(含140人)以上,每人给予70元奖励。

(五)鼓励本市旅游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及区域性大型旅游交易会,积极开拓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给予参展旅游企业一定奖励。

(六)本市旅游企业参加省市领导率队的旅游推介活动,视当年促销活动情况,给予参加企业一定奖励。

(七)贵阳国内主要客源城市和海外主要客源国或地区,每年向贵阳输送客人最多的1家组团旅行社,给予2万元的奖励。

(八)对在省外主流媒体发表文章宣传贵阳旅游形象,推介贵阳旅游产品的作者给予其相应稿费两倍的奖励。对贵阳旅游经销商在省外媒体作专门广告推介贵阳旅游产品、线路的,给予一定奖励。

五、加快乡村旅游发展

(一)达到贵阳市乡村旅游示范户市级标准的,每户给予3000元的扶持;达到贵阳市乡村旅游示范户县级标准的,每户给予1000元的扶持。

(二)贵阳市乡村旅游示范户,每户给予1万元以内的一年贷款贴息。

六、发展旅游商品

(一)当年在政府或行业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设计评比中,获国家级金、银、铜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获省级金、银、铜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市级金、银、铜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二)鼓励企业开发贵阳地方特色商品,对开发并生产附加值高、市场份额大、工艺精致、携带便利、游客喜爱、影响力大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旅游商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三)对本市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开发生产本市旅游特色商品项目贷款,给予贴息扶持,贴息时间为3年。此项最高贴息为10万元。

(四)鼓励贵阳特色旅游商品销售,凡经销贵阳旅游特色商品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按年销售总额的1%给予奖励。

七、资金保障和管理

(一)本奖励资金由贵阳市财政局每年从贵阳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贵阳市旅游局根据本奖励措施制定实施细则。

(三)奖励兑现每年进行一次,奖励的相关情况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

八、本奖励措施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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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牡政发〔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模范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直属单位,军分区,师院,医学院。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16日印发
                    共印300份

牡丹江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鼓励劳动模范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形成关心劳模、爱护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社会氛围,推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劳动模范、省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劳动模范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表彰大会总体工作方案;审核劳动模范推荐人选;确定市当届劳动模范的奖励标准;审议劳动模范日常管理中需要明确的重大事项。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主要职责是:负责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和处理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检查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以及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二章 劳动模范评选表彰与撤销
  第四条 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每3年召开1次。表彰人数由市管委会拟定,市人民政府确定。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推迟举行,由市总工会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在我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中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的先进人物,也可以适时单独命名表彰。
  第五条 市劳动模范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六条 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应当面向基层,坚持重业绩、重贡献、重先进性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数量、条件、比例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 劳动模范评选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坚持科学发展观,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具体评选条件在评选总体工作方案中确定。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选为劳动模范: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1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2年内或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3年内的直接责任者和企业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或者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
  (四)拖欠劳动者工资未改正的;
  (五)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保险费未改正的;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七)侵犯农民权益的;
  (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九)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十)有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市以上劳动模范的推荐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基层单位推荐。基层单位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经本单位领导班子同意后确定推荐人选,确定的推荐人选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居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二)主管部门审查。县(市)、区管委会(市直属工会)对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审查合格后,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办公会)批准,报市管委会;
  (三)市劳动模范推荐人选经市管委会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全国劳动模范、省劳动模范推荐人选由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管委会。
  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应当经工商、审计、税务、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监察等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条 县(市)、区管委会(市直属工会)和市管委会在审核市以上劳动模范推荐人选期间,应当分别在本级新闻媒体(本系统内)对推荐人选予以公示,并负责受理公示期间的举报、投诉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一)伪造、编造虚假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非法离境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荣誉称号的行为。
  第十二条 撤销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应当按照推荐程序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撤销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市管委会办公室收回奖章和证书。自撤销荣誉称号下月起终止相应待遇。
  省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撤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三章 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
  第十四条 对劳动模范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省以上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以后表彰的市劳动模范由市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奖金,具体奖励数额在评选总体工作方案中明确。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对劳动模范、劳动模范集体另行奖励,奖励形式及标准由本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定期组织劳动模范疗(休)养和身体检查。所需经费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
  劳动模范疗(休)养和身体检查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正常发放。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以奖励的方式为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解决住房。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金制度,每年定期由市财政拨付专款,对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及时给予帮扶和补助。补助对象及标准由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发放。
  第十八条 劳动模范在晋级、评定技术职称时应优先考虑。
  第四章 劳动模范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劳动模范的服务和管理,建立劳动模范档案,负责劳动模范资格的确认。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应当向当地管委会办公室及时报告劳动模范的工作单位变更、职务晋升、纪律处分、离退休、死亡等情况。管委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按照劳动模范的表彰级别逐级上报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劳动模范市际间工作调动的,由市管委会办公室出具"劳动模范证明",到调入市劳动模范管理机构备案。
  外市劳动模范调入我市工作的,按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并享受本市劳动模范待遇。
  第二十二条 各级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做好接待和办理劳动模范的来信来访工作,检查督促劳动模范各项待遇的落实,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离退休劳动模范离退休费等有关待遇按月足额发放。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劳动模范离退休费及有关待遇落实纳入劳动保障监察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闻、文化等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各级管委会办公室(各级工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管委会办公室(各级工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同劳动模范的联系,及时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劳动模范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关心其工作、学习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9月20日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牡丹江市关于劳动模范待遇的几项规定》(牡政发〔1995〕63号)同时废止。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外事工作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更好地为民政工作服务,现就加强我部外事工作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出访(含考察、参加国际会议)
(一)各级在职干部出访,必须是为执行同其主管业务相关的公务。不得参加与职称、身份不相称的出访团组,不得擅自对外允诺出访或授意外方邀请。今后,凡与我民政业务关系不甚密切的考察团组,原则上不再派出。
(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各级干部出访一般一年不超过一次。已离、退休的干部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三)司局级以下(含司局级)出访团组(含参加外单位组团)应由所在单位提前两个月写出正式报告,备齐所需各类材料,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国际合作司,由国际合作司上报部领导审批。
(四)各出访团组应在归国后十天内,将在国外执行公务情况写出报告送国际合作司。
二、出国培训
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专业人员出国培训工作,并积极争取由外国政府和民间机构出资而培训内容又与我民政业务密切相关的机会。主管司、人事教育司和国际合作司应对出国培训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严格把关。
三、出国进行经贸活动
部属公司及挂靠单位所属公司出国进行经贸展销活动及商议开设办事处、代表处事宜,根据规定凡需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要办妥有关手续后提出正式报告。在国(境)外进行经贸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规定,不得擅自在国(境)外延长逗留时间或超出授权范围签署协议。


四、涉外合作项目分工
涉外合作项目的对外联络以国际合作司为主,项目谈判和国内工作以业务司为主。
五、做好外事财务和护照管理工作
(一)外事经费的使用应根据外事任务的轻重缓急,有计划地统筹安排,保证重大外事活动的需要。为扩大对外交流合作渠道,鼓励各业务司局参加与民政工作有直接关系、经费不由我部负担的出访考察等活动。
(二)部内及直属单位(含协会、学会等机构)争取到的国(境)外捐款,由外事财务列出专帐,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三)出国团组和个人应在归国后七天内将所持护照交国际合作司集中管理。如借用护照,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后向国际合作司履行借用手续。



199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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