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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园林单位(小区)评审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6:52:45  浏览:85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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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园林单位(小区)评审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8〕54号
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园林单位(小区)评审办法的通知



梅江区、梅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城区园林单位(小区)评审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九日



梅州城区园林单位(小区)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推进梅州城区绿化美化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梅州城区建成区范围内(含梅江区、梅县新县城)的园林单位(小区)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成立梅州城区园林单位(小区)评审小组(下称“评审小组”),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绿化委员会、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评审小组办公设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电话:2302006)。

第四条 园林单位(小区)每两年评审一次,并将是否获得市“园林单位(小区)”称号作为市“文明单位”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五条 评审园林单位(小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小区总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二)领导重视,人员落实;

(三)绿地率30%以上;

(四)绿化覆盖率35%以上;

(五)绿化景观良好;

(六)绿化管理到位;

(七)完成全民义务植树任务。

第六条 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根据上述标准自评,自评总分80分以上可申报园林单位(小区);

(二)梅江区、梅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单位(小区)的审核并向市评审小组推荐;中央、省属驻梅单位和市直单位由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系统)申报“园林单位(小区)”的单位进行审核,并向评审小组推荐;

(三)评审小组组织专业人员按照园林单位(小区)、绿化先进单位标准对各申报单位进行评审验收;

(四)验收合格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授予“园林单位(小区)”荣誉称号。

第七条 评审按下列标准打分:

(一)领导重视,有专职或兼职绿化管理人员,有绿化管护制度和检查制度,经常宣传国家绿化政策,普及绿化科学知识(10分)。良好计10分,一般计5分,差计0分;

(二)绿地率30%以上(2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3分,如扣至0分则不得参与评审;

(三)绿化覆盖率35%以上(15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3分,最低扣至0分;

(四)绿化景观(30分):

1、精心设计、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环境优美(8分)。良好计8分,一般计5分,差计2分,无计0分。

2、绿地乔木、灌木、草地配置合理,做到黄土不露天(8分)。良好计8分,一般计5分,差计2分,无计0分。

3、园林小品有艺术,与环境相协调(8分)。良好计8分,一般计5分,差计2分,无计0分。

4、利用栅栏、围墙、花架、阳台、露台等设施发展垂直和空间绿化(6分)。良好计6分,一般计4分,差计2分,无计0分。

(五)绿化管理(15分):

1、养护管理效果良好(10分)。

(1)植物生长良好,无死株(3分)。每发现一株扣1分,最低扣至0分。

(2)绿地设施完好,无破坏(3分)。每发现一处扣1分,最低扣至0分。

(3)绿化空间卫生洁净,无烟头等垃圾、废物(2分)。每发现一处扣1分,最低扣至0分。

(4)病虫害控制率90%以上(2分)。每下降2%扣1分,最低扣至0分。

2、没有擅自改变、占用单位绿地的现象(5分)。发现一处扣5分,发现两处以上(含两处)的,扣6 —10分。

(六)义务植树(10分)。积极完成市、县(市、区)分配的义务植树任务得10分,未完成任务的不得分。

第八条 对获得“园林单位(小区)”荣誉称号的单位和小区,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评审小组对已获得“园林单位(小区)”的单位或小区,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评。复查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的,撤销其“园林单位(小区)”称号。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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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放开对台贸易进口经营权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放开对台贸易进口经营权的通知
(1998年5月28日外经贸台发第3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各直属单位,各部委直属公司:

在“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指引下,祖国大陆对台经贸交流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目前,台湾省已是祖国大陆第五大贸易伙伴、第二大进口市场。海峡两岸经济相互促进,互补互利的局面已初步形成。为适应两岸经贸交流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推动对台贸易健康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重申各类进出口企业均可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对台出口业务的规定。1988年我部下发的《关于修订对台湾省贸易有关办法的通知》(〖88〗外经贸台字第158号)已有有关规定,现再次予以重申和明确。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类进出口企业均可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对台进口业务。

三、取消自台湾进口水泥、人造革、地板胶、纸及许可证管理商品需报我部(台港澳司)审批的规定。对台进口业务按国家一般进口进行管理。

各进出口企业要认真了解分析台湾市场情况,抓住机遇,进出结合,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挖掘潜力,努力扩大对台出口,进一步促进两岸贸易的发展。本通知未尽事宜以及各地在开展对台贸易和两岩经贸交流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与我部(台港澳司)联系。


国家商检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国在我境内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由国家商检局统一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国在我境内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由国家商检局统一的通知》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十一月二十五日发出通知,要求对外国检验机构在我境内投资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必须经国家商检局批准,由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的指示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各局应根据本地情况主动会同当地经贸、工商部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汇报贯彻执行《通知》的意见和建议。请当地政府按《通知》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检查清理本地区内的外国所设立的检验鉴定机构。

  二、对已在我境内设立的外国检验鉴定机构,各局应按《通知》,要求其尽早(如一个月内)向当地商检局申报并提交书面材料。国家商检局将委托有关局进行全面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1、核实申报材料;2、设立后的业务开展情况,特别是有无超出审批和注册内容的问题。初步审核后,请你们将核查材料和初步意见报国家商检局。国家商检局将按《通知》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考核,作出决定。

  三、今后外国在我境内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须经国家商检局批准和统一管理。有关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国家商检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订。在未正式发布之前,暂不接受新的申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国办《通知》精神发出《通知》(见附件),一并附上,供你们参考。

  附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国在我境内

     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由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七日)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国在我境内订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由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市要立即对外商或外国机构投资兴办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开展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机构,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向当地商检机构申报,申报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合资合作双方机构名称、机构地址、中方上级主管部门、注册资本、业务范围、中外人员情况、技术人员构成、负责人姓名、检验仪器、设备清单等,申报材料的广东商检局汇总后报国家商检局审批;未批准前,不得承接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逾期不申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予以撤销。

  各市要严格执行《商检法》的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必须由国家商检机构或经国家商检局批准的检验机构办理,不得擅自委托外国检验机构来我省进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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