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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罪犯死亡、逃跑、调动、假释应告知原判法院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59:44  浏览:89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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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罪犯死亡、逃跑、调动、假释应告知原判法院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罪犯死亡、逃跑、调动、假释应告知原判法院的通知

1963年3月13日,最高法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
最近接到一些县人民法院的来信反映:在清理复查案件中,有的案件需要改判或平反,但因找不到犯人下落,不能及时处理;有的案件,原判法院重新做了裁定,但裁定书送交劳改单位执行时,发现犯人早已死亡或逃跑,或者经当地人民法院裁定释放,致使原判法院往复查寻,在人力财力上造成浪费。同时,有的劳改单位提出,为了全面掌握罪犯的情况,以利加强改造,要求法院把罪犯的结案材料抄给劳改单位。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监狱、劳改队应当对现押犯人进行一次清查,凡是因为调动或其他原因,原判法院已不知道犯人所在改造机关的,应将犯人姓名和改造机关地址,通知原判法院。今后新收押犯人或犯人调动,由收押劳改单位负责及时通知原判法院。
二、监狱、劳改队对犯人减刑、假释,依照规定报请法院裁定后,监狱、劳改队应当及时将裁定结果通知原判法院。犯人死亡必须及时通知原判法院和死者家属;犯人逃跑已满两个月还没有缉捕归案的,必须通知原判法院,缉捕归案后也要通知原判法院知道;1962年以来没有通知的,要一律补办。
三、今后凡是依法判刑投入劳改的罪犯,原判法院除应附送判决书、执行书各两份外,应填写罪犯结案登记表一份给收押单位,以利于对罪犯进行悔罪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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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试行《福建省华兴投资总公司章程》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试行《福建省华兴投资总公司章程》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省财政厅:
(84)闽财办字第019号报告悉。经研究同意试行《福建省华兴投资总公司章程》,请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加以修订和完善。总公司业务范围凡涉及海外投资兴办企业或合资经营企业、对外进行进出口贸易的,应按国务院国发〔1983〕203号文件和对外经济贸易部(84)
外经贸合字第56号文件规定办理。
总公司属县级机构,由省财政厅领导。

福建省华兴投资总公司章程
第一条 福建省华兴投资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国营企业。
第二条 总公司的宗旨是适应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发展我省国民经济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条例筹集各种闲置资金、外汇资金及吸收国外资金,对本省在海外的企业和省内企业进行投资,振兴经济,加速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 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亿元。
第四条 总公司设在福建省福州市,并根据需要设立分公司、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第五条 总公司建立独立的业务、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六条 总公司的业务:
一、在我省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地区投资时间短、效益好的建设项目;
二、引进先进技术,进口先进设备,投资改造老企业;
三、投资发展旅游业;
四、引进先进农、牧、水产技术和设备,投资发展农牧业、水产业;
五、在海外投资兴办企业或合资经营企业,对现有海外企业进行投资;
六、根据需要报经批准发行股票和债券。
第七条 总公司投资的项目,可单独经营企业。也可通过“外引内联”形式,与国内有关单位合营、联营企业,或与国外厂商共同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经营补偿贸易、进料、来料加工和租赁业务。
第八条 总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由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和董事各若干人组成。董事长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派。董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总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计划;
二、聘请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按规定报请批准;
三、审定总公司工作机构的设立与撤销;
四、审定总公司提出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听取和审查总公司的工作报告。
第九条 总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负责全面的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之。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和计划;
二、组织公司的工作机构,任免部门经理、副经理等工作人员,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三、审定投资项目;
四、向董事会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第十条 总公司对投资的项目应签订经济合同,明确经济和管理责任,事先应参与可行性研究和对外谈判,并负有检查、督促、审查生产经营、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的责任。
第十一条 总公司任用人员坚持量才录用,实行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工资奖励制度必须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赏罚严明的原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修改时同。



1984年8月25日
软法律不是潜规则

——以吴思先生的官司为例

作者:法家梁剑兵

引子

在软法的概念被罗豪才教授提出来以后,有一次,著名法律学者贺卫方先生问我:“你所说的软法律,和潜规则有什么区别?”这个提问非常重要,它促使了我的进一步思考和实证意义上的梳理,现在将我的梳理和思考写在下面,请大家批评指教。



一、对潜规则的梳理①

恰好,我于两月前购买了专事研究潜规则的著名学者吴思先生的大作,置放于床头。不是为催眠,而是为醒脑。

为厘清材料的筋脉,先要注意它的书名。该作品的全称,是极其怪异的一长串文字:《血酬定律:中国历史中的生存游戏;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这种怪异,加上作者和出版社的顽强自信(初版首次就印了令人咋舌的五万册之多),构成了一个充分的学术信号,和所有的读者进行着强烈的意义交换。那么,我的梳理,自然要循着作者在书名上所隐含的理路而展开。

所谓潜规则,是吴思先生在2000年的时候所创作的一个符号,②其主要的内涵和外延均来自于他的两个视角“中国历史中的生存游戏”、“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因此,作为潜规则大前提的“中国历史”这个词,首先向读者表明了作者的历史性洞察和现实性描述,因为历史其实就是昨天的现实。那么,我觉得,这个符号,无论它是规则还是定律,都只是一个发现而不是一个发明。第二,“生存”也罢“真实”也罢,都表明了上述符号的所指是一个存在,或者是一种合理,当不表明这符号所指的正当性的。第三,所谓游戏,是作者一种嬉噱下的真实,不排除作者要求读者别当真理看待的隐喻的。

关于潜规则的内涵,作者写的很明白,“我在这里杜撰了一个‘潜文化’的词,目的是与官场上正式的‘红头文件’划清界限。” (页546)③如果我把潜文化一词看作潜规则,就理解了材料的第一层涵义:潜规则不是官方意义上的法律。仔细阅读后,我发现了潜规则的第二层涵义:暴力与血在实际上说了算,这就和法律规则背后的暴力有些相象了,但是,作者想提醒大家的是:相象绝不等于相同。因此,在《潜规则的定义》一文中,作者明确地说道:“潜规则是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页267)这样来说,潜规则的第三层涵义也很明显,就是它的暗箱性。另外,至关重要的一个涵义,就是潜规则的实践性或者博弈性,它和利害各方的具体对策直接相关,却与时间和空间上的普适性无关。最后,归纳起来,说的简单和明白一点:潜规则就是不合法的规则。

关于潜规则的外延,作者有如下的基本分类:

(一)官场陋规

反映这方面的主要规则有:行贿规则、贪污规则、欺骗规则、合法害民规则、勾心斗角规则等等;

(二)草民行为模式

所谓行为模式,是一个法理术语,主要是指法律对人们行为的明确的与正当的指示,这种指示往往体现在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里面。但是,封建社会中国,法律主要是惩罚犯罪的,所以,它往往对民众只有不应当做什么的指示,却没有应当做什么的指示。于是,民众或者按道德舆论,或者按照潜规则做事就成为常态。那时候的——也是潜规则中的——草民行为模式主要有:不问政治模式;自私自利模式;服从管理模式;被动期待模式;造谣滋事模式;消极抵抗模式;怠工偷懒模式;以死相拼模式等等。

(三)强盗行为模式

主要有:亦匪亦民模式;血酬定律模式;兔子不吃窝边草模式等等。

其余的忽略不计。



二、软法律和潜规则的区别

在经过了上述的归纳之后,应该说,单从理论的或者学术的角度,对软法律和潜规则进行区别应该是很简单也很明了的:软法律是法律而潜规则不是法律、软法律背后的暴力是合法暴力而潜规则背后的暴力是非法暴力、软法律被国家认可而潜规则不被国家认可、软法律可能由国际公约和条约转化而来潜规则则不可能等等。即使我不明说,读者也自然可以明了。

但问题并非那么简单。因为任何理论上的抽象最后都要回归到实践的层次上进行鉴定或者检验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法律实践中将软法律和潜规则区分开来是不那么容易的,就象将清水与混水区别开来一样——尤其是在复杂的社会法治实践中,人们在从事法律行为的时候往往是将潜规则与硬法律和软法律交错使用的,那么,“两兔傍地走,安能辨我是雄雌?”。我的司法实践经验告诉我,凡是在理论上复杂的,在实践上往往出人意料地简单;而在理论上简单明确的,在实践中却往往异常复杂和混乱班驳。

意味深长的是,潜规则的发现者吴思先生本人却陷入了一场他自己也始料未及的官司,并且在诉讼中惨败。作为一个法律职业工作者,我打算利用这个案件来实证地分析一下软法律和潜规则之间的现实粘连和制度分野。

(一)事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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