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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11:23  浏览:86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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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本局直属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需求对科技进步的导向和推动作用,支持和鼓励企业从事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使企业成为科技开发和投入的主体。促使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以不同形式与企业结合,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鼓励创新、竞争和合作。我局特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及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望加强宣传,积极组织有关工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速中医药科技进步,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鼓励创新、竞争与合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大科技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重大科技开发项目)是指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立项的、对中医药防病治病及中药生产有重要意义,可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产生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中医药科技项目。
第三条 重大科技开发项目在政府指导下,采取产学研结合的方式,企业和研究者之间签订合同,共同研究开发、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是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招标和评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项目办公室或委托中介机构负责项目具体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重大科技开发项目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研基金重点课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鉴定。通过鉴定或获得新药证书的重大科技开发项目,可以直接纳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并直接参加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进步奖的申报。
第六条 重大科技开发项目通过《重大科技开发项目招标目录》公开向社会进行招标;中标后,由投资方与项目执行方签定《重大科技开发项目执行合同》;并由以上双方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签定《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立项合同》。
第七条 重大科技开发项目所涉及的成果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专利实施权,以及成果与效益的分配权由各方在项目执行合同和立项合同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约定。
第八条 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研究经费,主要来源于社会投资者。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与申报资格
第二条 重大科技开发项目包含:
1、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中药新药的开发研究;
2、具有较好应用前景的中医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研究;
3、先进实用的中医药诊疗器械及生产设备的开发研究;
4、能够对中医药科研、教育产生巨大影响的中医药信息项目或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 申请投资重大科技开发项目须具备的条件:
1、投资者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投资申请者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开发意识和风险意识,并能保证投资经费按约投入。
第四条 申请重大科技开发项目须具备的条件:
1、项目申请者(可为项目执行方或项目持有方)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且有较好的科研条件和较强科研能力的实体机构。个人申请时应依托具备上述条件的科研单位按程序申报。
2、项目申请技术负责人必须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实际科研工作经验,并能主持开发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
3、所申请的项目要具有一定的成熟度,并且应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申请、评审、立项
第五条 投资申请
申请投资重大科技开发项目者,首先填写《重大科技开发项目投资申请书》,报项目办公室,经专家组评议,并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认定。
认定后的投资项目由项目办公室编制和发布《重大科技开发项目招标目录》,在全社会进行公开招标。
作为资信证明,招标目录公布前7天,投资方先交投资预算额的10%,到项目办公室指定帐号,招标目录公布6个月,没有中标者全部退还;项目立项后,作为投资款全部转给项目执行方。
第六条 立项申请
根据《重大中医药科技开发项目招标目录》,项目申报者应向项目办公室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立项申请书》,交纳一定的评审费,报项目办公室,进行投标。申请书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或省、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联合申请,需明确参加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责任与利益,各方均应签字盖章,并附合作协议书。
第七条 评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会同投资方,组织专家组,通过函审或会审的形式,对项目进行评估。必要时,申请者应到会进行答辩。
第八条 立项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根据投资者和专家组的意见,决定是否立项;同意立项后,由投资方和项目执行方签定《重大科技开发项目执行合同》;并由双方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签定《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立项合同》。立项后,项目将纳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研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并以文件形式,正式予以确认和通知。
三、投资与权益
第九条 投资者可选择一项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独资投入或两个以上投资者联合投入,也可投资几个重大科技开发项目。
第十条 投资者也可选择投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研基金课题。该课题一旦被确定投入,即按重大科技开发项目进行管理,原资助经费同时停止,前期资助的课题经费将作为项目开发资金的一部分。
第十一条 投资方与项目持有方的各种权益、责任和义务均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 作为技术受让方的投资者,在获得该项目技术后,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组织生产或转让给更有实力的企业。若投资者中途无力继续实施该项目,合同其它方根据合同有权中止合作,并重新选择投资者。
四、管理与实施
第十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是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招标、评审和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设立项目办公室或委托中介机构负责项目具体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办公室或中介机构负责:1、受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大科技开发项目投资申请书》、《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立项申请书》;2、编制和发布《重大科技开发项目招标目录》并组织招标;3、协调项目投资方与项目执行方(持有方)签定合同。4、督促投资经费及时到位,对项目的研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5、向投资方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投资方根据合同,有权利也有义务对项目的研究计划、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安排以及研究资料等进行直接的监督。科研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克扣、截留。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若需对研究计划、研究人员及经费使用方案进行变更时,须由合同各方充分协商后解决。
第十七条 重大科技开发项目必须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其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有可能影响专利申请的论文,在专利申请前一律不得公开发表。
第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所致项目计划不能完成时,责任方应按合同约定赔偿非责任方的经济损失。责任在项目执行方(或持有方)的,其课题负责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科研课题;责任在投资方的,依照合同,由投资方承担相应的风险,项目办公室有权再组织招标投资者。
第十九条 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鉴定。鉴定工作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完成。新药开发项目不再组织鉴定。通过鉴定或获得新药证书的重大科技开发项目,可以直接纳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并直接参加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进步奖的申报。
五、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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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黑龙江省征收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黑龙江省征收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1998年12月21日,田凤山省长签发省人民政府第26号令,决定废止《黑龙江省征收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



1998年12月21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

银发 〔2002〕 12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第5号令发布。各信托投资公司在《办法》实施前办理的业务(以下简称原有业务)应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清理和规范。现通知如下:

一、信托投资公司在《办法》实施前已经办理的各项业务中符合《办法》要求的,可以继续办理;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应压缩、清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信托投资公司在重新登记前,原有的委托投资、委托贷款业务,经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原则上应规范为信托业务。

三、信托投资公司原有的以负债资金办理的信托贷款、信托投资、融资租赁、资金拆放及其他资金运用业务,应当进行清理。

四、信托投资公司原有拆入资金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余额不符合《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办理新的资金拆入或者担保业务,同时,超过《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部分,应予清理。

五、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制订切实可行的清理规范计划,并建立贷款、投资的清收责任制。已经确认的呆坏账和投资损失,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销。

信托投资公司在清理规范期间应当每半年向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报告上述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信托投资公司在清理规范期间,应当对原有业务单独列表、单独考核。

七、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原有业务按照余额控制、逐年压缩的原则进行监督、考核,并据此对信托投资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考核。

八、上述清理与规范工作应于2004年1月底前全部完成。信托投资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清理规范工作的,中国人民银行将对其进行处罚,并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的任职资格;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开办新业务。



二○○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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