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交通部关于下发《〈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收费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52:35  浏览:94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交通部关于下发《〈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收费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下发《〈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收费规定》的通知

1988年2月22日,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已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经国家物价局同意现将《〈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收费规定》发给你们(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收费规定
一、申请费(包括发证、签证、换证或补发)
申请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13元
申请大副,大管轮,船舶通用无线
电报务员,船舶通用电机员适任证书 …………10元
申请二、三副,二、三管轮,船舶
一、二等无线电报务员,船舶一、二等
电机员适任证书 ……………7元
申请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船
舶限用无线电报务员,船舶通用、限用
无线电话务员适任证书 ……………5元
由于证书遗失或毁损申请补证者,加倍收取申请费。
二、考试费
1. A类适任证书
船长,轮机长 …………50元
大副,大管轮,船舶通用无线电报务员 …………38元
二、三副,二、三管轮,船舶一、二等无线电报务员 …………30元
船舶通用无线电话务员 …………13元
2. B类适任证书
船长,轮机长 …………38元
大副,大管轮,船舶通用电机员 …………30元
二、三副,二、三管轮,船舶一、二等电机员 …………20元
3.C类适任证书
船长,轮机长 …………20元
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船舶限用无线电报务员 …………13元
船舶限用无线电话务员 ……………8元
三、抽测及加考费
1. 按《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七十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规定而进行的抽测,如抽测科目数超过规定考试科目的半数以上,按上述规定的考试费的80%收取;抽测科目数为规定考试科目的半数或半数以下,按上述规定的考试费的50%收取;抽测科目与规定的考试科目等数,按上述规定的考式费全收。
2. 按《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加考“货物运输”或“英语”科目,每科收取考试费10元。
四、补考费
补考费应每补考一次收取一次,并且:
1. 每次补考的科目数超过规定考试科目的半数以上,按上述规定的考试费的80%收取。
2. 每次补考的科目数为规定科目的半数或半数以下,按上述规定的考试费的50%收取。
五、证书费
A类适任证书 …………10元
B类、C类适任证书 ……………7元
六、特免证书
1. 申请费 …………50元
2. 证书费 …………10元
七、核证费
1. 要求重新核实考试成绩,每门科目 …………30元
如确属船员考试发证机关的过失,该项费收应全部退回。
2. 要求核实证书或出具资历证明,每人 ……………5元
由于核实证书或出具资历证明所发生的国际电信费用,按邮
电部门规定的费收实收。
八、签注费
B类、C类适任证书的“主管机关签注”栏内规定的各项签注内容,不论是增签一项或减去一项,均应收取签注费每项2元。
A类适任证书的“仅有下列限制”栏内规定的各项签注内容,不论是增加一项或是减去一项,均应收取签注费每项3元。
九、翻译费
1. 将试题翻译成相应的外文,每门科目应收取翻译费35元。
2. 将答卷翻译成中文,每门科目应收取翻译费70元。
十、其他
1. 船员申请职务签证、到期换证、证书遗失或毁损换发新证,均应按本收费规定交纳申请费和证书费。
2. A类适任证书改变“仅有下列限制”栏内的签注内容,船员应按本收费规定交纳申请费、证书费和签注费。
3. B类、C类适任证书改变“主管机关签注”栏内的签注内容,船员应按本收费规定交纳申请费和签注费。
4. 对港澳船员和外国籍船员,本收费规定一至八款规定的费收,均按增加100%收取。
对港澳船员和外国籍船员按本收费规定交纳的规费,应以每年一月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外币的汇率收取人民币兑换券。
十一、各单位按本收费规定收取的船员考试发证费,应专款专用于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的逐步完善和提高。
十二、本收费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拉萨市城乡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等九项规章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32号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拉萨市城乡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等九项规章的决定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拉萨市城乡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等九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多吉次珠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拉萨市城乡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等九项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下列九项规章:

  一、拉萨市城乡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2月1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

  二、拉萨市管制刀具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5月8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

  三、拉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月20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发布)

  四、拉萨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1999年6月21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发布)

  五、拉萨市拉鲁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0年4月5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

  六、拉萨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2000年10月26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发布)

  七、拉萨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2001年4月26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发布)

  八、拉萨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2001年8月31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

  九、拉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2005年8月3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元市中心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府发〔2003〕11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心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中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加强城市交通管理,鉴于我市中心城区现有人力客运三轮车已全部到期、应予报废的实际情况,市级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原《广元市中心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广府发〔1999〕45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新的《广元市中心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广元市中心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加强人力客运三轮车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城市交通秩序和运输市场秩序,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广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中心城区内从事人力客运三轮车运输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人力客运三轮车的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人力客运三轮车的运输管理工作,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人力客运三轮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人力客运三轮车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中心城区的人力客运三轮车实行宏观调控,其投放方式、数量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五条获得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者,按下列程序办理经营手续:
(一)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购车书面申请,填写购车审批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合格后,办理《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牌》、《上岗证》;

(二)凭《道路运输证》和《营运标志牌》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行驶证》,并领取号牌;

(三)到工商、税务部门和保险公司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有关保险事宜。
第六条市中心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期限为三年,经营期满后,自然报废。
第七条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者必须办理保险手续,保险险种含:第三者责任险、乘坐险(三人)。
第八条人力客运三轮车必须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状况、经营行为、经营资格及车容车貌整洁程度等。凡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经营。
第九条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者在经营期内,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可以转租、出售人力客运三轮车。
第十条人力客运三轮车车型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统一喷印车身颜色、放大号、监督电话,配备统一式样的雨篷。其它未经批准、擅自购置的车辆与已经报废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运输市场。
第十一条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者应礼貌待客,文明经营;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运价,使用统一的票据;不得拒载,严禁甩客、宰客。
第十二条人力客运三轮车营运,必须遵守城市交通规则与城市管理有关规定,服从公安交警与运管、城监部门的管理。
第十三条公安交警部门应认真履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赋予的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维护好交通秩序,对违章行驶的人力客运三轮车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照《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处罚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交通运管人员、公安交警人员应严格执行道路运输、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第十七条市中心城区人力货运三轮车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市人民政府如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国家和省、市若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