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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王海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16:23  浏览:83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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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原则

王海宏


  在人类社会,曾经出现过两种历史类型的一夫一妻制,即剥削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和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剥削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只对妇女而言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因此,它是虚伪和片面的、名不副实的一夫一妻制。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在这个名词的词源学意义上说的,绝不是在这个名词的历史意义上说的。
一、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要实行一夫一妻制,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社会主义社会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向来过着一夫一妻的生活,多妻、多妾耻于为之。正如恩格斯所说:“因为随着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雇佣劳动、无产阶级、从而一定数量的——用统计方法可以计算出来的——妇女为金钱而献身的必要性,也要消失了。卖淫将要消失,而一夫一妻制不仅不会终止其存在,而且最后对于男子也将成为现实。”
  (二)爱情婚姻本身所要求。恩格斯说:“既然性爱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虽然这种排他性在今日只是对妇女才完全有效,—_那么,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按其本性来说就是个体婚姻。”这里所说的性爱,即男女两性之爱,就是爱情。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必然是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姻。
  (三)在人类社会,无论是多妻制,还是多夫制,都不会成为普遍通行的社会制度。这是因为,多妻只能是少数有产者男子的特权,广大的劳动者只能一妻或者被迫独居;多夫只是历史上的特殊现象,例如在我国西藏和印度曾经出现过的兄弟共妻以防家庭财产分散或转移。从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可以清楚地看出,除了原始社会曾经有过群婚制和对偶婚制以外,进入文明社会只能实行一夫一妻制,只不过两种历史类型的一夫一妻制有着本质的区别而已。
  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一夫一妻是一项重要原则。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禁止一切形式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结合;已婚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以前,不得再行结婚。这一法律原则,同等地适用于男女双方,但就其针对性而言,主要是指向公开的或变相的多妻制的。
二、禁止重婚和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一)重婚的界定及其法律后果
  重婚,是指有婚姻关系者又与他人重为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在我国,可分为法律上重婚,即已有配偶者采用欺诈方法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事实重婚,即已有配偶者与他人虽未登记,但确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行为。现行婚姻法第3条重申:“禁止重婚”。
  重婚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是:其一,民事后果。主要是重婚关系无效。申请重婚关系无效的,应不受时效的限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在一审判决离婚后,在上诉或二审审理期间,一方当事人与第三者重婚的,应宣布重婚关系无效。如果上诉审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决准予离婚,一方当事人仍愿意与第三者结婚,应再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按照现行婚姻法的有关条款规定,重婚是对方起诉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同时还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其二,刑事后果。按照现行婚姻法第45条的规定,对重婚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知,重婚罪的主体,是实施了重婚行为的有配偶者和明知故犯的无配偶者。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往往是受有配偶一方的欺骗而造成的,没有重婚罪的故意,因此不产生刑事后果。对于受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尊位提出控告、举报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应否对该案件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为了保护现役军人婚姻,刑法第259条还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三,行政后果。重婚者如为职工和国家公务员的,应受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界定及其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一项倡导性的要求,因此,当事人仅以该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婚姻法在重申“禁止重婚”的同时,首次明文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主要指向“包二奶”、姘居等婚外同居现象。“包二奶”中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的,应认定为重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刑法中的重婚罪论处;如果以给付金钱、物质利益等为条件与“二奶”保持相对固定性关系的,实际上是包养暗娼行为,一经查实应按有关卖淫嫖娼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对于婚外“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发现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姘居的,应责令其立即结束非法姘居,并具结悔过;屡教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酌情予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的,交由劳动教养机关实行劳动教养。
  (三)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行为的认定及其后果
  对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外的通奸、同性恋以及没有性关系的婚外恋等,从根本上说,也是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其中,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已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上述行为事关个人思想品行,又都涉及私生活隐秘,法律干预不宜太广,主要依靠道德、党纪、政纪、社会舆论等加以综合治理,现行婚姻法对此未作禁止性的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因通奸引起虐待、遗弃、伤害、凶杀、毁坏财物等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时,则构成刑法上的不同犯罪,可以依法分别定罪科刑。
  从登记结婚的那一刻起,男女双方就应当恪守婚姻承诺,互相保持忠诚,而不能背信弃义,追求婚外性自由。世界上不少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中,规定了夫娄双方必须承担忠实或贞操义务。有的还有配偶权的规定,这是一种雎于夫妻身份而产生的专属性的权利(在对方即为义务)。美国一些州的法律规定,与有配偶者发生性关系是侵犯配偶权的行为,被侵权的一方不仅可以向第三者提出排除妨碍的诉讼,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实行一夫一妻制,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还必须禁止卖淫、嫖娼。近十几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的卖淫、嫖娼和色情活动等丑恶现象沉渣泛起,腐蚀、毒害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治安,诱发各种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导致性病蔓延,损害妇女身心健康,不仅危及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而且破坏改革开放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秩序。对此,必须增强查禁和惩处力度,全面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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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11〕6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改善陕南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从根本上消除自然灾害对陕南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威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南地区(汉中、安康、商洛)三市移民搬迁安置和后期扶持及有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移民搬迁对象分为以下几种:
  
(一)受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或其他自然灾害影响严重的村、户;
  
(二)距离行政村中心较远,基础设施、服务设施落后,发展条件较差,基础设施配套困难,无发展潜力的村、户;
  
(三)人口规模过小,经济收入来源少的村、户;
  
(四)距乡、村公路5公里以上的偏远山区,交通不便的村、户;
  
(五)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生态敏感区范围内,影响区内环境的村、户;
  
(六)已规划或即将建设的水库库区范围内的村、户。

第四条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整合资源、传承特色”的原则, 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 省政府依据《规划》成立“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实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扶贫办、省金融办、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协调解决移民搬迁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成立“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指挥部”,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扶贫办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负责具体工作的推进。

第六条 陕南地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比照省上做法,成立移民搬迁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县(区)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规划,做好管理和监督检查,稳步推进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第七条 依据《规划》,2011年—2020年,陕南地区共安排搬迁安置移民60万户、240万人。结合陕南各市实际,安排移民搬迁安置年度计划,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

第二章 搬迁安置

第八条 根据陕南移民搬迁的范围和对象,移民搬迁分为地质灾害移民搬迁、洪涝灾害移民搬迁、扶贫移民搬迁、生态移民搬迁和工程移民搬迁等五种类型,统称避灾移民搬迁。

第九条 根据陕南地区实际,凡进入城镇集中安置点、移民新村和小村并大村在30户以上的均属集中安置;其他方式的搬迁安置属分散安置。

第十条 结合城乡统筹,陕南移民搬迁与保障性住房、重点示范镇、农村危房改造、村庄整治、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有机结合,采取以集中安置为主的办法,对分散安置从严控制和从严审查,稳妥安置搬迁群众。

第十一条 市、县(区)依据《规划》,综合统筹城乡发展、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布局等因素,编制市、县(区)移民搬迁安置规划。移民搬迁用地纳入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考虑,逐级上报,分级审批。各市、县做好以集中安置点和重点示范镇为载体的相关移民安置建设规划,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技术审查。
  
分散安置的相关建设规划由安置点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编制,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实施移民搬迁过程中,对集中安置点的房屋建设原则上实行统规统建。个别特殊情况需报上一级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核定审查符合《规划》的可统规自建。

第十三条 根据陕南地区地形地貌特征和群众居住习惯,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集中安置每户宅基地用地控制在0.2亩以内;分散安置每户宅基地用地控制在025亩以内。

第十四条 集中安置建房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搬迁群众中的特困户,每户按30平方米-50平方米安置。各市特困户、五保户占本市搬迁总户数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其他搬迁户原则上分别按60平方米、8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三种建房面积安置。搬迁户安置要根据家庭实际人口,按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标准选择确定以上三种户型。
  
对搬迁户建房面积需求超过100平方米的住户,须经县(区)移民搬迁工作机构审核批准。超面积部分所需建房资金由搬迁户自筹,但每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第十五条 分散安置原则上按集中安置点建房面积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六条 建房补助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集中安置按照60平方米、8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三种建房面积,由搬迁户按照不同的户型分别负担1万元、2.5万元、4万元,建房所需其余资金由各级财政补助并整合项目资金统筹解决。
  
搬迁群众中的特困户、五保户和孤寡老人按照规定面积,由政府免费提供住房,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解决。五保户和孤寡老人也可纳入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形式安置供养。
  
(二)分散安置按每户3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移民搬迁对象补助标准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建房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筹措并管理使用,具体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省级各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优势,配套政策,统筹安排,全力支持集中安置点和重点示范镇所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积极向国家对口部委沟通汇报,多方争取国家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三章 政策保障

第十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提供以下政策支撑: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与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规划相衔接,并按法定程序审批,确保本行政区域移民搬迁安置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对集中和分散安置的用地,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等手续。对集中安置点用地项目可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三)对移民搬迁后有复垦条件的旧村庄、旧宅基地,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复垦后,依据《陕西省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及收购置换暂行办法》,按项目实施复垦验收,并报备案,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省级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向移民搬迁安置区域倾斜,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四)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移民搬迁安置农户,按现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政策,免费登记发证。

第二十条 陕南移民搬迁区涉及相关的税、费减免由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依法制定减免政策,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利、扶贫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依法制定优惠措施,并报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加强移民技能培训和就业培训力度,提升移民素质,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各市、县人力资源、教育、扶贫、农业等部门结合当地主导产业,按照“实用、实际、实效”的原则,加大就业援助和技能培训,提高移民户从事种植、养殖、服务业的水平,鼓励和帮助移民群众从事非农业生产。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在安排补助资金时,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搬迁户,可按《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政策给予照顾。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成立陕西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搬迁公司”),由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财政厅共同出资组建。搬迁公司在省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的指导协调下,积极筹措资金,按照公司化运作,确保搬迁安置群众的住房和相关基础设施工作的全面实施。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下,对移民搬迁安置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提高工作效率。各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实施单位做好搬迁安置点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报有管理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确保搬迁群众居住安全。

第二十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中央及省财政相关投资向安置点倾斜,完善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的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降低建设成本。质监、价格部门切实加强对建材质量、建材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保证各类建材安全合格,防止哄抬物价,必要时依法对所需主要建筑材料启动价格干预机制。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移民搬迁建房工程质量监督,确保移民搬迁房屋建设质量。

第二十七条 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移民搬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对资金使用以及重点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定期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区)、乡(镇)按照移民搬迁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做好项目图像、文字资料收集归档(包括搬迁户新旧居住房屋图片、搬迁户申请、迁入地户口、购房契约合同、搬迁农户花名册、验收意见等),做到“县乡有档、村有册、户有卡”,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对档案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由各市、县(区)统筹做好相关核查工作,并报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统规统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依法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条 严格落实移民搬迁工程验收制度,做到“谁审定、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集中安置各单项工程由各县(区)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按项目管理程序组织验收,并报市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分散安置搬迁户的验收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区)做好移民搬迁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公布安置地区建设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每季度移民搬迁工程进度,由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指挥部进行统计分析后报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每年12月20日前汇总报送全年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二条 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目标责任书》每年对移民搬迁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成绩与市、县(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挂钩。对完成移民搬迁任务且成效显著的市、县(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进展迟缓、项目实施不力、资金使用不当、任务没有完成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对移民搬迁对象实行严格审定制度。移民搬迁对象审定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违纪问题,严肃追究市、县(区)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在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清正廉洁,杜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逐级报送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字〔2004〕4号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烟花爆竹生产是我国传统产业,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完善烟花爆竹监管体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实现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主要目标:通过加强法规和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网络,理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制,明确和落实监管职责,依法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通过严格市场准入和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逐步实现烟花爆竹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通过深化专项整治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秩序,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水平。

  二、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

  (一)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各地区要认真落实《决定》提出的关于加强地方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的各项措施,特别是烟花爆竹重点产区地方人民政府,在着重抓好县级以上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的同时,要积极探索乡镇、村安全监管网络建设的新途径、新办法,增强监管力度,保证监管实效。要注重提高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强化执法检查力度。要充分运用网络和信息技术,统筹规划和建设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二)严格实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销售许可制度。按照严格条件、规范经营、总量控制、适度发展的原则,从严把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市场准入关。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取得销售许可证,并凭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手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为契机,认真做好发放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移交衔接。通过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扶持具有相当生产规模、安全生产条件好、安全管理水平高的生产企业,关闭生产条件简陋、技术水平落后、不符合安全管理标准的生产企业、作坊和季节性厂点;合理规划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从严控制销售网点的数量,提高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针对烟花爆竹行业的特点,从工厂选址与设计、工艺流程、质量控制,到企业安全管理等各环节,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逐步达到“工厂设计标准化、生产工艺标准化、安全操作标准化、安全管理标准化”,增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范事故的能力。加大烟花爆竹传统产区的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行烟花爆竹工厂化生产模式,引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走集约化、规模化和标准化发展道路。

(四)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要求,集中精力组织开展好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通过整治,着力解决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生产经营秩序。

  (五)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原料的安全管理。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用于生产烟花爆竹和配制烟火剂的危险化学品化工原料的管理,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严禁使用氯酸钾配制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

  (六)实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和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不断改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强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在条件成熟后要逐步实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取,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进、稳步实施。要建立完善的保障制度和体系,保障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各项合法权益。

  (七)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涉及烟花爆竹管理的法规与安全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烟花爆竹国家重点实验室等机构的技术、人才和装备优势,借鉴国际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经验,逐步建立以烟花爆竹危险性科学分类和定级为基础的生产、销售、储存和运输安全管理技术标准体系。各地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和安全监管职能调整情况,及时清理和修订现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等,有效指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八)提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能力。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开展群众性安全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及广大人民群众易于接受、喜闻乐见的文娱形式,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深入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提高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科技下乡活动”、“安全文化下乡活动”和“法律法规下乡活动”,促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三、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要着重抓好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要健全领导干部考核制度,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规定,尽快完成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的调整落实工作,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职责。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凡有安全监管机构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没有安全监管机构的,由地方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各地安全监管、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在认真履行职责的同时,密切配合,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连续性,有效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有关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坚决打击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活动。对涉嫌非法制贩烟花爆竹的违法案件,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构成非法制贩烟花爆竹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迅速侦办,切实加大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对拒绝、阻碍或暴力威胁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严厉查处。同时,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逐步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引向深入。

  (三)强化监督,狠抓落实。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根据以上要求制订具体措施并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落到实处。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国家安全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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