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暴力袭警与警察执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钟钰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31:02  浏览:85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暴力袭警与警察执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钟钰发


  【摘要】由于警察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是,暴力袭警案件却在一直呈上升势头,其影响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和民警的身心健康,破坏了法治国家的执法环境和影响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使老百姓失去了安全感。分析暴力袭警案件频发的原因,主要是部分群众法治观念与意识比较淡薄、立法方面明显滞后、酗酒滋事严重阻碍正常执法、警用装备保障落后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要有效减少暴力袭警案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和保障警察执法权益,必须相应地从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民警综合素质、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完善维权机制等方面入手,为维护警察执法权益提强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暴力袭警;警察执法权益;保障

  目前,我国正步入法治社会的阶段,社会的稳定发展就必须拥有一支强大的队伍——警察部队。可是近期许多暴力袭警案件被媒体报道,暴力袭警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暴力袭警造成的后果是及其严重的,这不仅是对警察个体人身权利的伤害,更重要的是对整个社会执法环境的破坏,对国家公权力的公然挑衅。中国已被国际刑警组织称为警察伤亡严重的国家之一,当中广西也是暴力袭警案件的高发地,暴力袭警已经成为危及公安民警生命安全最重要的因素。如何有效减少暴力袭警案件,切实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前公安机关亟待解决的一大课题。
  一、暴力袭警的理解
  (一)暴力袭警的特点
  袭警是指以某种方式或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且明知是人民警察而故意实施的一种行为,可分为暴力袭警和非暴力袭警。所谓暴力袭警是指用暴力行为,如殴打、捆绑、拘禁等侵犯民警人身权益及侵犯民警生命权的行为。“袭警特别是暴力袭警、聚众袭警,主要是派出所民警、交警、巡警、刑警在处置突发事件、处理交通违法违章、执行勤务、查缉、处理治安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遭受暴力阻碍引起的” [1]。从侵袭对象看,多为基层一线单位民警特别是派出所民警。一从侵袭环节看,多发生在民警接处警、处置群体性事件、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其中发生在接处警过程中的占多数。二从侵袭手段看,暴力化倾向突出,有的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倚仗人多势众围攻民警,有的持械恐吓、攻击民警,有的在派出所内推搡打骂民警等。
  (二)暴力袭警的原因
1、部分群众法治观念与意识比较淡薄。当前,一些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警察的办案程序,往往凭主观臆断推测警察执法公正与否,一旦不符自己的想法或达不到预期目的,就认为警察执法不公而进行投诉。有的甚至将警察文明执法视为软弱可欺,肆意谩骂、侮辱警察,更有甚者围攻、殴打警察。
2、立法方面明显滞后。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与国际通行规则相比,对警察执法的法律保护远远不够。我国法律对警察执法权的保护散见于《刑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等一些法律法规中。但是,《刑法》没有将暴力袭警行为单独列罪论处,只是将行为人实施犯罪后为逃避而暴力袭警作为前罪的一个从重情节处罚,或以妨碍公务罪处罚,量刑明显偏轻。对其他袭警警察情节轻微的,则依据《人民警察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其处罚轻微,起不到震慑效果。对无理取闹、侮辱警察及诬告警察行为的处理,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专门的规定,难以处罚。此外,《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与实战相结合的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定,造成许多警察被袭击时不敢使用武器警械,无形中助长了袭警人员的嚣张气焰。
3、酗酒滋事严重阻碍正常执法。据了解,人醉酒后,由于神志不清、身不由己,一种原始的冲动使人变得野蛮、愚昧、粗暴异常的兴奋,又能诱导人为所欲为,出现迷离恍惚而洋洋自得的举止。人在喝酒过量后会失去理智的状态,很容易对周围的人进行破口谩骂、动手殴打等,看什么都不顺心或者从事一些莫名其妙、超出常规的破坏活动。如2009年08月23日晚,我在南宁市建政派出所见习期间接触的案子,在东葛鲤湾路口的一个公交车站处,有一名醉酒男子在公交车上砸烂了两扇玻璃,使得公交车无法正常行驶,导致该段道路交通堵塞,围观群众越来越多,这时我们接到报警后,马上赶到现场进行处理,我们上公交车后发现该男子行为极其恶劣,当众挑衅我们民警,此时我们把该男子强制带下公交车时,过程中该男子一直向我们民警拳打脚踢的,甚至出格的用嘴咬我们的民警手臂。
4、警用装备保障落后。目前我国警用装备的保障和使用存在很多问题。一、基层所队特别是派出所的警力、经费严重不足,出警或巡逻时人数少,装备落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应当配备的枪击、警械和防护装备没有配备或配备不全,在制敌过程中敌我力量悬殊太大,导致民警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在一定程度加剧犯罪分子暴力抗法的嚣张气焰。二、部分警察认为自己是执法者,代表国家强制力量,缺乏自我防护意识和警惕性,,出警时没有携带必要的武器警械及防护装备,且个别警察警务技能不高,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受伤的可能性。
  二、当前暴力袭警案件发生的情况
  (一)建国至今暴力袭警案件的伤亡情况
  1949年至200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有10584名民警因公牺牲,160000余名民警因公受伤。其中,1949年至1980年,全国公安机关因公牺牲1026人;1981年至1989年,因公牺牲1413人,负伤20529年;1990年至2005年,因公牺牲6819人、负伤120783人;2006年至2008年,因公牺牲1326人。平均每天牺牲1.2人、负伤20.7人,几乎“时时有流血,天天有牺牲”。特别是1995年开始,全国因公牺牲的民警每年均在400人以上,死亡率为万分之二十以上,远远高于欧美发达国家。此外,撕扯警服警号、推搡谩骂侮辱民警之类的行为更是无以数计。[2]从以上数据我们可知,近年来,暴力袭警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各地袭警案件频繁发生,民警权益屡屡受到多方面严重侵害。只有从法律法规体系上、保护措施上、自身素质的完善上寻求警察权益维护的途径和机制,提高警察的执法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才能有效维护警察的合法权益。
  (二)警察在正当执法过程中受暴力侵害的情况
1、警察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遭不明真相的群众和别有用心的不法人员的攻击。近年来,随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在社会利益再分配过程中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的影响和冲击越来越大,群体性事件与日俱增。民警作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力军,不可避免地要与事件参与者进行直接接触。期间,不少群众对民警的工作不理解、不支持,认为警察有意阻止他们表达意愿,进而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个别人在“法不责众”的错误思想指导下,鼓惑煽动,故意扩大影响,制造事端。
2、警察在接处警,特别是涉及纠纷、打架斗殴等警情时,遭到当事人的攻击。一直以来,民警通过110处警,有效打击现行违法犯罪,积极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提供救助,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扬。但是,民警在处置110警情中,也常常受到当事人的侵害。特别是在处理民间纠纷、打架斗殴等叫棘手的警情时,由于当事人双方情绪不稳定,且各执一词,很难开展工作。他们不服从民警的处置,认为民警有意偏袒对方,进而与民警形成对立,有的对民警横加指责,有的说出一些有辱民警的话,甚至拳脚相加。处置酗酒滋事警情是,酗酒者常常吧苗头转向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有的公然谩骂挑衅,有的暴力抗拒警察的约束,对民警进行殴打。
3、警察在查处案件过程中,遇到犯罪嫌疑人暴力反抗,导致警察受伤或在巡逻盘查时,被盘查对象不配合警察工作,个别人对执勤民警谩骂侮辱或使用非法暴力。。民警在日常巡逻和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当盘查可疑人和缉拿嫌疑人时,犯罪人员慑于法律的惩治,往往会尽一切办法掩盖犯罪事实。当其露出马脚、自知难以逃脱时,铤而走险,孤注一掷,对民警进行突然袭击或暴力拒捕。如2009年08月中旬的晚上,我在南宁市建政派出所见习时发生在我身边的事,我们巡逻到该路段时,民警看到思贤路某处网吧有一名可疑男子站在网吧门口停车处并四处张望,似乎是想盗窃在场某辆电动车,当我本想随同民警赶过去对该名男子进行例行盘查时,不妙该男子见到我们时就快速向我们砸来一个小液压钳,这液压钳刚好砸到民警的左脚上,当场就把民警的脚给砸出血来。
  三、暴力袭警对警察执法权益产生的影响
  (一)媒体对警察的宣传与导向发生偏差
  其实,每个有过与警察不同程度交涉经验的人,会对杨佳是不是英雄义士有不同的诠释,更重要的是了解人们各种情绪折射出来的问题:中国网民在这事件中对警察的普遍不满,究竟是否反映了真正的民意?没有能力上网的人(无论是受资源或技术限制),到底是否有其他渠道表露心声?有媒体报道称,沪上有民众把杨佳推崇为手托炸药包英勇炸敌堡的战争英雄董存瑞。更多网友则把他等同于在《水浒传》里被上司和官差衙役压制和欺负的林冲,以及“该出手时候就出手”的武松。诚如网民所说的,许许多多市民把警察等同于强拆民宅、暴打上访民众、勾结奸商或收保护费者,也就难怪他们听闻杨佳手刃这么多名警察,不但不怪他草菅人命,还称他是“英雄”、“义士”。媒体恶意炒作以及正面宣传、警务公开的不足,导致群众对警察执法的不理解和不支持。一些新闻媒体从追求新闻“看点、卖点”出发,对公民、组织应该支持和协助警察执行职务以及阻碍执行公务应受到严肃处理往往不予重视,反之热衷于炒作个别警察违法乱纪行为,侧重负面报道,破坏了群众对警察的信任。另外,在执法过程中,一旦警察与执法对象发生争执,群众或是不理、或偏向执法对象,经常出现舆论“一边倒”现象,使警察为众矢之的。这与警察在法制宣传、警务公开以及公安工作效果宣传上做得不够有较大关系。
  (二)警察因公伤残医疗费得不到保障
  据媒体披露,2006年1至10月,全国公安机关共发生因公伤残医疗费8717.2万元,其中由国家和单位支付5655.1万元,占64.9%;由警察支付2197.4万元,占25.2%;拖欠医院864.7万元,占9.9%。据统计,河南省每个县级公安机关平均每年有4-5名警察因公负伤,许多警察因公负伤后,医疗费无法报销,只好个人承担或由所在单位垫支。如洛阳市公安局巡逻支队李军,处理治安案件出现场时摔伤,成为植物人,一年后死亡,仅医疗费就15万元,无法报销。警察在受到暴力袭击后受伤,没有合理得到国家的保障安置,这样会给警察的身心造成很大的创伤,与此会消弱警察的壮心斗志。
  (三)警察的素质和处置能力与暴力袭警的关系
  一是个别民警执法思想不够端正。工作中表现为执法不够文明,执法方法简单,存在一定特权思想和“冷横硬推”现象,一样容易与处于非常激动状态的当事人发生冲突。二是公安业务不练。在处置事(案)件中对法律法规的把握不准,宣传解释不到位,处置事件的技巧、手段、措施不灵活,以至于引起群众不满导致阻挠执法事件发生。通过上海警方透露有关杨佳袭警案前的录音记录可知:警察对杨佳进行盘查时,两者之间的对话语气充满火药味,从中看出警察的执法素质不够强,也没有很好的处置当中的矛盾根源。假如当时警察说出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那么杨佳心里可能就平衡许多,也不会让他产生报仇心理。从此提醒我们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具有“文明执法,立警为公”的理念和处置事情的能力要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矛盾,也不会落下上海“杨佳袭警案”的祸根。
  四、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
  权益指的是公民应当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警察的权益从法律角度来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警察权益,是指由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属于警察应该享有的不容侵犯的特殊的权利;广义的警察权益,还应包括警察作为普通公民的由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应该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3]近年来,公安部推出许多措施保障警察的权益。但是,我国的理论研究以及制度建设尚存在诸多空白,给警察权益保护带来难度,研究警察权益保障问题成了一大热点。
  (一)警察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特点
  一是暴力阻挠民警执法办案、威胁民警人身安全案件增多。部分袭警人员甚至怀有挑衅心理。公然与执法执勤民警相对抗,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故意性。二是受侵害民警以基层民警为多。现在实施的是一名民警带一名协警巡逻处警制度,在处置群体性案(事)中,协警难以驾驭和控制复杂的局面,一旦冲突,警方往往陷于被动、受害地步。三是袭警案件多发生在警方执法办案时。基层民警在处理民事纠纷和打架斗殴等一般治安案件时,遭到不法之徒拒绝、阻碍、围攻的现象日趋增多。四是对醉酒者缺少相应的强制约束措施。据统计部分民警在处理酗酒滋事过程中,发生涉警伤害案件比率也比较高。
  (二)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1、过分强调服务功能而削弱执法功能。公安机关近年来在队伍建设和管理方面加大了力度,严肃警察的举措、服务公众的社会承诺连连推出,以至于有些人错误地认识警察只是一个服务群体,就应该言听计从,违背了群众的意愿就以告诉你,更有甚者甚至无视乃至挑战警察的执法权威。
2、社会对公安工作的认识与理解有偏差。受现行体制局限,当前公安机关除履行自身业务范围内的职务外,还承担着大量的拆迁、征迁、拆违等现场安全维护,以及地方党委、政府临时布置的非警务工作。和群众发生矛盾后,他们认为警察是政府机关的一个部门,一旦百姓与政府机关各种原因发生摩擦,警察的立场就是保护政府部门的利益,由此,警察产生了敌对情绪,具体表现为群体性群众闹事,群众与政府部门引起纠纷时,警察在处置时往往作为受攻击的对象。
3、执法水平有待提高。当前,一些民警对法律知识学习不够,法律素质不高,方法粗暴,以管理者自居,还为转变到服务观念上,在工作上缺乏灵活性,一定程度上容易与当事人的摩擦;其次,一些民警执法行为不规范,对操作程序没有认真落实,从而产生漏洞,平时疏于训练,证据意识不强,不注意保护现场收集证据,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能随心应手的运用有关技能采取措施。这保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4、社会转型期一些矛盾错综交织,利益格局调整,导致基层组织职能弱化。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一些社会矛盾错综交织,在处理企业破产改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调节贫富差距等方面。由于一些基层组织弱化,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化解,逐步衍化升级,使各类群体性事件大量增多。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公安机关常常被推到风口浪尖,成为群众不满情绪的宣泄对象。因此,社会转型期的种种不和谐问题,是导致警察权益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完善警察执法权益保障机制的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2002年8月在全国公安机关从优待警经验交流会上,公安部提出要在全国公安机关中设立“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通过各级各类职能部门,包括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共同参与,发挥应有的功效,可使民警的执法维权工作落到实处,真正为民警主持正义,保护执法权威。[4]成立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委员会,有“一把手”亲自挂帅其他党委成员参与,设立办公室,统一负责全局民警维权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对个个涉及的职能部门进一步细化、分解操作执行。同时,制订《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实施办法》,明确维权的职能、范围、操作程序的工作要求,以制度的形式保障民警执法环境、保障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2、强化教育培训,提高民警综合素质。培养民警树立较高的政治觉悟,善于调查社会现象,分析处理问题。加大民警的教育培训力度,练好内功,坚决根除特权思想,确实做到执法为民,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改善执法环境。同时,加强技能和业务培训,学习法律知识和法学基础理论,保证对所涉及的法律能够理解、熟练运用,提高接处警能力和技巧、盘查和捉捕的方法和技能,学会做群众工作,做到能正确评估现场事态的发展趋势,既严格执法,有灵魂处置,切实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同时,调整并完善公安接处警工作范围,避免民警因超越职权无法解决问题而无辜受委屈。
3、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优化执法环境。公安部门应努力主导公安宣传潮流,利用各种形式、各种渠道,进一步加大普法教育力度,特别是要结合具体案例,广泛宣传《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其他有关法律,强化对公民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培养,不断提高公众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使群众能“懂法、维法”。还有公安机关可以利用“警营开放日”等活动载体,加强与社会各界人士的沟通和联系,开展法制教育,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增强民警公正执法的理念,在执法中尊重保障人权,时刻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警察成为人民群众的榜样,树立其警察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获得公众的理解与支持。对一些暴力抗拒、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通过借助新闻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以便震慑那些无视法律不惜以身试法的人,同时理直气壮地为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撑腰。
4、完善维权机制。一是成立维护民警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专门机构。将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化建立科学有序的工作程序和方法,对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行为运用法律武器从严及时打击,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各级纪检督察部门要在发生袭警案的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袭警事件跟踪督办。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和交流,确保袭警犯罪嫌疑人“捕得了”、“诉得了”、“判得了”。二是对民警的不实举报和投诉,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及时澄清事实,消除群众的误解和民警的心理压力。对于恶意诬告、诽谤,对民警名誉造成损害的,要支持和帮助民警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通过各级媒体如实报导,以正视听,安抚警心。三是积极探索建立民警执法中遭受袭击、伤害的快速救治制度、抚慰金补助制度等。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公安民警因公受伤紧急救济机制,开辟救治“绿色通道”,并落实专门的医疗经费。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多方争取和筹集警察维权资金,当民警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予以相应的补偿。[5]通过合理完善维权机制才能有效保障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
  总之,警察对暴力袭警的特征、现象等有了不同层次的认识,在以后公安工作中遇到类似的案件应会科学、合理的处理。制止暴力袭警案件发生必需有系统的保障体制和完善立法系统等,从而保障警察执法权益。我认为:一是在我国《刑法》中增设“袭警罪”。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对公安民警使用警械、武器的具体情形或前提条件进行分类明确,使得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能合理科学的处置一些特殊情况,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公安民警因担忧而不敢开枪自卫,以致民警错失良机酿成大错,对妨碍民警执行公务行为的种类及其处罚的立法更应加以补充完善。通过在立法上的补充与完善,与此同时提高公安民警的各项执法职能,这样有关暴力袭警等案件会随之减少,我们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将不远了。

【参考文献】
[1]吴秀荣.从袭警事件看警察权益的保障[J].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第16卷第6期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的管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净化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经营和参与营业性游戏机娱乐项目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是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工商、卫生等行政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与文化行政部门配合,做好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自施行之日起,除涉外宾馆和大型游乐场所外,不再审批开办营业性游戏机项目。现有的营业性游戏机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游戏机室不得设在学校周围半径二百米以内;
(二)游戏机室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上,每台游戏机的使用面积不少于三平方米,间距不少于五十厘米;
(三)游戏机室建筑须结构牢固、安全,出入口畅通,光线充足,消防、卫生等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四)有相应的持有上岗合格证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 营业性游戏机项目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县(区)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核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安行政部门核发的《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合格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六条 营业性游戏机项目的经营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亮证营业,严禁无证照经营和转让,租借、伪造、涂改证照;
(二)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三)不得随意变更经营地点,不得随意增加台数、变换机种;
(四)禁止提供营业性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
(五)禁止向未成年人(含中、小学生)开放;
(六)禁止使用具有反动、淫秽、色情、封建迷信和凶杀暴力等内容的游戏机磁卡;
(七)对在场内酗酒及其他不文明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七条 有奖游戏机娱乐项目的经营者除应遵守第六条规定外,不得搞抽奖活动,不得把奖券兑换现金。
第八条 经营者必须填写经营月报表,按规定缴纳税收和管理费。
管理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预算管理。缴纳办法和标准,由市文化局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审批。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四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现有游戏机室未领取第五条规定证照的,应按规定补办证照;不按规定补办的,有关行政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营业;
(三)违反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文化、公安、工商、物价等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伪造证照及无证照经营的,还可没收其经营工具及非法所得;
(四)违反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物价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五)违反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文化、工商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违反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亦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违反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八)违反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公安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文化行政部门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九)违反第七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可处以欠缴金额三至五倍的罚款;拖欠、偷漏税者,由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条 营业性游戏机娱乐项目的经营者应接受文化、公安、卫生、物价和工商行政部门的检查。拒绝接受检查的,各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行政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营业性游戏机娱乐项目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5年4月11日

关于做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于2005年4月29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为进一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切实做好有关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协作配合。股权分置改革是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有利于完善资本市场定价机制,强化对上市公司的市场约束,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和作用;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改造重组和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调整,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和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必须按照《若干意见》关于“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为此,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股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改革试点工作的平稳推进提供有力支持,加快落实《若干意见》的各项措施,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二、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要着眼于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和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要通过股权分置改革,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巩固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促进上市公司有效利用各项金融创新工具提高资本运作效率,优化资产结构,增加投资回报。要鼓励改革后的公司进行并购重组、资本运营等方面的创新试点,帮助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提高公司质量。

三、要通过规范有效的程序安排,保障投资者充分行使权利。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若干意见》的明确要求,也是改革得到普遍认同和拥护的基本前提。试点上市公司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维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采取有效措施,使改革方案具有广泛的股东基础,保障股东充分行使权利。公众投资者要充分认识到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应当珍视自己的权利,积极参与股权分置改革。

四、大中型上市公司要积极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大中型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大中型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将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有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改革预期。要积极利用股权分置改革进一步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使资产的保值增值具有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价值评判基础。

五、保荐机构要发挥协调平衡作用。保荐机构作为改革方案设计的重要中介机构,要诚实守信、公正客观、勤勉尽责。要履行好组织、引导、说明、解释的职责,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作好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沟通协调工作。要帮助上市公司考虑未来发展,平衡各类股东利益,方案设计要切合公司实际,既要合法合理,符合改革的原则和精神,又要充分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和创新方法,降低改革成本,维护市场稳定。

六、机构投资者在改革中要发挥积极作用。以保险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要从流通股股东整体利益和市场长远利益出发,切实履行所承担的职责。依法合规地买卖试点公司股票,参与试点公司的改革。对于凭借持股优势与其他股东合谋操纵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干扰其他投资者正常决策的,证监会将会同相关行业监管机构予以严肃查处。

七、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多做正面引导工作。股权分置改革关系到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而又高度敏感的系统工程。在试点期间,难免会遇到困难和问题,需要集中市场的智慧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新闻媒体要客观报道改革进程,全面反映专家学者、上市公司、公众股东、监管机关等有关各方的意见,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的舆论氛围。

八、依法维护改革的正常秩序。要通过制定规则和有效监管,保障股权分置改革过程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一是要合理控制改革节奏,实行“试点先行、分步推进”,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市场的承受程度统一起来。二是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对控股股东、保荐机构等市场主体提出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市场透明度。三是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通过专项监控和稽查,加强与司法机构的协作配合,严厉打击利用股权分置改革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营造有利于改革的市场环境。顺利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需要稳定的市场环境。为此,要加快落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化解证券公司风险、扩大合规资金入市渠道、加强资本市场法制诚信建设等各项资本市场治本措施,形成改革的综合配套效应,协调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积极支持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要统筹考虑股权分置改革与本地国有企业改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的关系,按照改革的总体原则和程序明确国有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管理规定,大力支持并积极配合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年5月30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