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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做好农村思想文化工作,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李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8:31:02  浏览:96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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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做好农村思想文化工作
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中共扬州市邗江区委党校 李 彦


内容提要:当前,由于认识上的不到位、社会转型、基层政权软化、市场经济的冲击及负面效应,改革滞后不适应新形势等因素,农村思想文化工作存在着不少问题,弄清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思考,对于建设农村全面小康,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 农村/思想文化/新农村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要发展农村生产力,又要调整完善农村生产关系;既要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又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既要推进农村物质文明建设,又要加强农村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农村思想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一、农村思想文化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
人类文明越发展,思想文化的地位和作用就越突出。在当今社会,思想文化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资源,成为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灵魂和代表人类文化前进方向的先进思想文化,必将对现实社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导向作用。但是,面对现实,我们不能不看到,虽然农村思想文化、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不小的成就,呈现出积极、健康、向上的发展趋势, 但也面临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地存在着:
一是封建迷信大有抬头蔓延的倾向。以丧事活动为主的封建迷信活动表现得尤为突出。看风水、选坟地、修庙宇、做道场等一些旧的封建习俗在有些地方死灰复燃。群众遇灾患病,请巫婆神汉治病消灾屡见不鲜。有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不仅不对封建迷信活动进行制止,反而参与其中。
二是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乘虚而入,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扬州市邗江区有88.8%的村支部书记反映群众甚至党员有赌博现象,18.3%的村支部书记反映农民党员闲时经常做的事情就是打麻将。有的无政府主义思想严重,对村里修桥、铺路、修水利等公益性事业,不愿尽义务。还有的村民个人主义恶性膨胀,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制假贩假,坑蒙拐骗;另有某些人因为这样那样的问题,频繁上访,无理取闹,成为上访“专业户”,结果使矛盾越积越深,问题越闹越大。
三是非法宗教活动有抬头倾向。近几年来,农村个别地方思想政治教育抓得不紧,对“法轮功”、“实际神”等歪理邪说不能进行有成效的抵制和斗争,甚至软弱退让,致使极个别地方正不压邪,甚至以邪为正,以浊为清,导致各种伪科学、反科学、反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或异端邪说在农村逐渐蔓延,而且发展势头迅猛,信奉者的年龄不断下降,而文化层次却不断提高。
在这种形势下,如何以科学、文明、健康的思想占领农村基层思想文化阵地,任务还十分艰巨,这个任务完成不好将会影响我国农村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局,也将会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
二、农村思想文化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认识上的不到位是农村思想文化工作弱化的思想原因。一些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对思想文化教育认识不到位,谈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根据专家调查:有63%的农村基层干部认为,只要把经济工作搞上去,其他工作包括人们的思想观念和道德风尚自然而然就上去了。有46%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认为,经济工作是实指标,完成不了“交不了帐,发不了奖”,思想教育是虚指标,“软任务”,马虎一点不要紧。 专家还对100名基层政工干部调查,每年从事思想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足20%,有的仅占10%。
2、社会转型是农村思想文化工作弱化的社会原因。社会转型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社会阶段,在这一时期,旧的社会规范失去了作用,而新的社会规范还没有建立起来,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处于失控状态,社会往往会出现非理性现象。我国农村目前正处在由原来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转型期或者说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很多现象缺乏有效的规范与约束,一些农村的社会秩序混乱,社会问题突现,这不但难以为农村思想文化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而且也很难保证思想文化工作正常开展。
3、基层政权软化是农村思想文化工作弱化的政治原因。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基层政府的管理职能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政治权力的收缩不可避免的出现了权力真空,甚至出现软政权和软政府,政权的软化使一些地方的工作近乎瘫痪,它也直接影响到农村的思想文化工作,在一些地方,思想文化工作得不到政府的有力支持,处于无人问津的境地。
4、市场经济的冲击及其负面效应是农村思想文化工作弱化的经济原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农村确立后,它对于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十分重要,由原来的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农村的一次巨大的社会变革,市场经济对农村的冲击和影响是多方面的。农村改革使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农村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农村多样化的发展趋势日益显著,即利益主体多样化、生活方式多样化、就业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农民生产经营和生活空间不断得到拓展,这就在客观上削弱了农村原有的集体组织的功能,导致不易集中开展活动,使面对面地开展思想政治文化工作这一最有效果的载体的作用受到削弱,难于较好地发挥宣传教育的“规模效应”。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趋利性、拜金性以及滋生的极端个人主义和由于国际经济交流而带来的资产阶级腐朽文化与价值观念等,无时不在抵消着我们思想文化教育的正面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给农村思想文化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
5、改革滞后不适应新形势是思想文化工作弱化的自身原因。近年来,在许多地方,由于种种原因,农村的思想文化工作明显不能适应社会需要。有的地方,思想文化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有的地方的思想文化工作内容空洞,与现实生活相距甚远,有的地方的思想政治工作途径单一,方法陈旧,老百姓不感兴趣,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思想文化作用的发挥,也影响农村思想文化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扎实推进农村思想文化建设
加强和改进农村思想文化建设,要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着力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着力增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满足农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着力提升农村文明程度、促进农村社会和谐,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牢共同思想基础,营造和谐舆论环境,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培育文明道德风尚,创造良好文化条件。
一是大力宣传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凝聚了人民意志,反映了时代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点的具体体现。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首先要把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和教育农村干部群众,作为极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要把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同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起来,广泛深入宣传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精神实质,宣传“十一五”规划的奋斗目标和重要部署,宣传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举措,宣传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和进展情况,宣传全社会关心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巨大热情和实际行动。把科学发展观对“三农”工作的基本要求讲到位,把中央的方针政策讲清楚,把党委和政府对农民群众的利益安排讲明白,引导农民群众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同心同德、步调一致地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是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综合素质。抓好农村党员和群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抓好时事政治、党在农村有关方针政策的学习,特别是农村党员,要利用乡镇党校轮训、冬训等形式,切实搞好政治理论和时事政策等的学习,紧密结合农村改革和建设的实践,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农民群众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信念。大力宏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引导农民群众发扬中华民族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优良传统,发扬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增强发展意识、效率意识、竞争意识。深入开展民主法制教育,帮助农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
三是要加强对群众遵纪守法和权利义务意识的教育。农村基层党组织要利用各种适合农民分散劳动、流动性大等特点的形式,对广大农民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和权利义务意识教育,使广大农民懂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关法律法规,懂得自己在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权益,使各项普法教育落到实处。
四是要抓好农民的科学文化知识教育。江泽民同志强调,从上到下的一切文化阵地,一切群众教育文化娱乐场所,一切精神文化产品,都应该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的阵地。要锲而不舍、一以贯之地加强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的宣传教育。量力而行地建立农村文化阵地,活跃农村文化生活。在普遍提高农民文化知识的基础上,按照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学什么的原则,利用有关培训基地,传授科技兴农、科技致富方面专业知识。并“积极开展多形式,广渠道的科技实践活动,把科技成果更好地运用到农业生产中去,努力培育出更多的“科技示范户”,并充分发挥他们的模范带头作用” 。形成村村谋发展、家家忙致富、人人思创业的良好氛围。
五是用社会主义思想和健康、文明、进步的风尚占领农村阵地。当前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积极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把广大农民的思想道德引导到我们所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上来,促进农村形成团结互助、扶贫济困、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良好风尚。要帮助农民自觉抵抗封建主义残余、宗族观念等落后思想意识的影响。残存于农村社会中的封建主义残余、封建迷信、宗族观念、非法宗教活动、黄、赌、毒等落后丑恶的东西,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格格不入,严重影响农村优良社会风气的形成,严重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基层党组织要旗帜鲜明地用正确的思想引导农民,用健康的东西吸引农民,教育农民自觉抵制这些落后思想意识的影响。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帮助和引导农村广大干部群众树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辨别是非、分清美丑的能力,提高免疫力。

参考文献:
吉炳轩:《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倡导健康文明新风尚》,《求是》2006年第8期
《农业和农村工作干部读本》编写组编.--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6
王世谊:《当代中国基层党建问题新论》,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4 P179
陈 蓉:《关于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执政能力的几点思考》,《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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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规则》的通知

十政办发[1999]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规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市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工作的效率和公文处理的质量,促进公文处理
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湖北省国家行政机
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运转规则》,结合实
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过程主要包括公文的接收、分办、办理、传批、审核、
呈批、复核、校对、缮印和归档等。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负责公文的接收、分办、办理、传批、校对、缮印、复核
和归档工作的具体事宜;秘书科负责公文审核、呈批工作的具体事宜;各相关业务科室要密
切配合,相互协调,确保公文运转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公 文 接 收
  第四条 文书科负责接收各方面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信件等;接收公文时
要认真检查核对单位、件数、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签收。
  第五条 收到上述公文、信件等,收件人是领导同志的,送领导同志或其秘书签收、拆
封;收件人是各科室的由各科室签收、拆封;收件人是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由文书科签
收、拆封。
  第六条 签收公文应签清姓名,同时注明签收年月日。

              公 文 分 办
  第七条 文书科签收的公文,按以下原则分办:
  (一)中共中央和省委的公文,发至县团级的由文书科登记后直接分发市长、 常务副市
长各一份,余份按分管领导批示的范围送有关领导传阅;发至省军级的以及份数较少或密级
较高的文件,按规定的范围传阅。
  (二)国务院、省政府来文,一是直接分发市长、常务副市长各一份; 二是按分管领导
批示的范围送有关领导传阅;三是根据来文份数发市政府各办、委、局或文件内容涉及的业
务主管部门。
  (三)市委、市委办来文由文书科登记后直接分发各位领导及相关科室; 如有需政府办
理或份数较少的文件,按分管领导批示的范围送有关领导或相关科室。
  (四)各类密码电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传真电报和国家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 各县
市区主送市政府的文件、传真件等,由文书科登记编号后按分管领导批示传阅或办理。
  (五)各县市区及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及各大中型企业报市政府、 市政府办
公室不需要办理或审批的公文,由文书科按文件内容送分管领导或相关业务科室;需要办理
或审批的公文按分管领导批示范围传批或送相关业务科室阅办。
  (六)对报送领导同志个人且需要审批的公文,文书科收到后,按分办原则和程序办
理。领导同志秘书收到各级、各部门直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需要审批的公文,也应转文书
科按程序办理。如属领导同志交办或特别紧急的公文,办完后仍应到文书科补办登记手续。
  (七)对市委办公室转市政府办公室研办的, 由文书科按分办原则送有关领导批示或送
有关科室办理。
  第八条 承办科室如对公文分办有异议,应注明意见及时送文书科按程序重新分办;公
文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的,按分管领导批示明确主办科室,相关科室配合办理。
  第九条 需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审批或办理的公文,未经文书科登记、编号并填附
公文处理单的,各科室不予办理,也不得送请领导同志审批;如有领导同志交办或特殊紧急
情况下送批的,应及时到文书科补办登记手续。
  第十条 报送市政府的简报、资料、信息等,由文书科按署名或内容分发有关领导和科
室。

               公 文 传 批
  第十一条 专供领导同志传批、传阅的公文,由文书科会同领导秘书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 公文的传批、传阅原则上按照领导同志的排序依次送批送阅,传批件由后向
前送批,传阅件由前向后送阅。业务性较强的公文,按分管领导批示意见传阅。
  第十三条 各科室收到市委领导批示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公文后,按领导批示要求
运转,并要及时跟踪了解,必要时,呈分管的副秘书长或秘书长阅示。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到
市委。
  第十四条 公文传批过程中,如有领导同志批示送有关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阅办或
阅知的,领导同志秘书或承办科室应及时按领导同志批示办理并将批示复印件送有关部门或
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如是涉密件,不得复印,可请有关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政府办文书
科阅知。
  第十五条 公文传批过程中,如遇领导同志出差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批阅公文时,承办科
室应与领导同志秘书联系,商定传批方式或请示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按秘书长、办公室主
任意见办理。
  第十六条 领导同志阅批后的公文,应按“谁送退谁”的原则及时退文,不得横传,以
免泄密和丢失文件。
  第十七条 传批紧急公文时,应根据紧急程度在公文右上角加盖“急件”或“特急件”
章,“特急件”应注明建议传批完毕的时限。
  第十八条 节假日或工余时间,除“特急件”、" 急件”以外的其他公文原则上不予传
批。

              公 文 办 理
  第十九条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企事业单位及各大中型企业报
送市政府需要审批的请示性公文,各科室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一)由文书科负责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1、报送公文的单位级别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报送的公文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准确;
  (二)由承办科室负责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1、公文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报送的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是否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
  在审核中若发现明显不符合规定的,统一交由文书科将公文退回报送单位;或写明情况
呈分管领导批示(重大问题由分管副秘书长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文书科将公文退回
报送单位。
  第二十条 对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各级各单位报送的公文,根据公文内容要求按下列方式
办理:
  (一)凡需市政府批示、审核的公文,内容比较复杂,篇幅较长的, 承办科室要准确地
整理“内容摘要”附上再呈有关领导阅批;
  (二)所报公文,其中市政府领导以前有批示的, 承办科室应将原批示复印件附后一并
呈送领导;
  (三)需请市政府直接答复或需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的, 由承办科室提出明确建议报
分管秘书长审批并报经分管市长同意后,将办理结果直接反馈报文单位将公文直接转请有关
部门办理;
  (四)对报文部门虽已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但意见仍不一致, 需市政府领导协调裁决
的公文,承办科室要全面了解情况,提供有关背景材料,说明意见分歧,提出明确的倾向性
建议,送分管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市长审批;
  (五)对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公文, 承办科室应根据
精简公文的原则认真把关,先提出建议报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再根据分管副秘书长、办
公室主任或秘书长的批示意见办理。凡同意发文的,承办科室对部门代拟稿或转发稿进行认
真审核并作必要的文字修改,修改较大的代拟稿或转发稿,要送原报文单位审核并重新打印
清样(报送单位再报送清样时应将原修改稿附后)后按公文审核、签发程序呈批;行政规范
性文件必须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再按公文审签程序办理。
  对市政府各部门要求冠以“经市政府同意”字样,以部门名义发文的公文,亦比照上述
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需转部门阅办的,承办科室要将批示复印件加
盖“市政府办公室复印件”印章后及时送有关部门。其中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
行文答复的,按公文审签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及各大中型企业报
送市政府的各类《报告》等告知性公文及抄报、抄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由承办
科室送分管副秘书长阅批,如分管副秘书长认为有必要,再报送市长或副市长阅知。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过程中,涉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十堰军分区、市
法院、市检察院以及新闻宣传组织等部门的,应加强联系与沟通。

               公文起草和审核
  第二十四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包括代拟稿、转发稿),必须
遵循下列原则起草:
  (一)政策、法规原则。文件(文稿)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 法规及
有关规定。
  (二)真实、准确原则。文件(文稿)所反映的内容必须事实清楚、情况准确、 观点鲜
明,并力求简短、精炼。
  (三)行文规范原则。即正确使用公文种类,符合公文格式的要求。
  (四)引用得当原则。引用人名、地名、数字、引文等要准确得当, 引用文件名应当先
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
称;落款日期一律用大写年、月、日。
  市政府文件中一般不要引用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的讲话,不得出现对地方党委、人大、
政协、军分区作指示、交任务的字句。
  (五)协商办事原则。公文内容涉及其它职能部门或利益直接相关的, 公文主办部门必
须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的意见;联合行文的,要征求各联名机关的意见或由联名机关共
同起草,成稿后联合盖章。
  第二十五条 公文审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和办公室授权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文审核的要点是:
  (一)是否确需行文;
  (二)内容是否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相一致;
  (三)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四条关于公文起草的原则;
  (四)是否符合公文格式规范,文种选择是否适当,密级、缓急程度、主题词、 发送范
围等标注是否齐全、合理、准确;
  (五)内容涉及的部门是否经过协调,意见是否一致。
  第二十七条 各业务科室负责人是公文核稿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根据市政府或办公室
领导批示意见起草或拟办的公文,由科室负责人审查,并注意与有关科室或部门的衔接与协
调,把好初审关。
  第二十八条 经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的文稿应先送分管的副秘书长(或办公
室副主任)审签。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对文稿中的政策问题同相关部门协
调一致,一时难以协调一致的应将不同意见以签报形式说明。

                公 文 签 发
  第二十九条 文稿经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签字后,统一交秘书科审
核登记备查。秘书科要严格按照公文审核的要求把好会签关、文字关和呈批关。
  第三十条 秘书科按下列程序呈批、签发:
  (一)以市政府文件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的各类议案、 人
事任免的公文,须经秘书长审核,报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文件下发公告、通告、通知、通报以及批复,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报
告,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致函不相隶属机关
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等,报分管副市长签发,其中重大问题报市
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三)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文件、纪要,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其中重要问题应报有
关副市长或市长审批。
  (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政府情况通
报,一般由秘书长根据授权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公文复核和缮印
  第三十一条 公文经签发后,承办科室应对文稿进行清理,连同文稿形成的背景材料、
办理过程中领导的批示、相关部门的意见和会签情况、部门代拟稿和转发稿的原件一并送文
书科。
  第三十二条 文书科对公文进行最后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是: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行
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及《湖北省人民政府文
件适用范围划分及格式式样》等有关规定;签批手续是否完备等。复核中如发现问题,应及
时与承办科室协商解决,必要时报有关副秘书长、秘书长或市政府领导审定。文件由文书科
负责人复核后编号、送印。
  第三十三条 文印室印制公文,必须严格对原稿负责,文书科负责校对,校对中如发现
疑问,应及时同承办科室联系。公文印制完毕后,除按规定无需用印的外,文书科在保证公
章机关名称与发文机关名称相一致的前提下用印。普通文件一般在接到文稿后第三天印毕发
出,急件、特急件在接到文稿后按时限要求印毕发出。特急件、急件承办科室要事先通知文
书科,以便提前做好印发准备工作。

             公 文 归 档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各科室及领导同志秘书应将
下列公文办毕后,送文书科档案室立卷归档。
  (一)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各类文件、电报;
  (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各类文件、电报;
  (三)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各类文件的底稿、正本及相关的背景材料;
  (四)会议文件、材料:
  1、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材料、纪要;
  2、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会议带回的会议材料;
  3、市政府领导同志召开的专题会议材料、纪要;
  4、市政府召开的其他会议材料;
  5、市政府及政府办党组会议记录、。
  (五)市政府与东风公司会谈材料;
  (六)市政府向国家及省领导同志的汇报材料;
  (七)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和批准的文件;
  (八)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
  (九)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和重要文件修改意见的原稿;
  (十)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呈送市政府的请
示、报告;
  (十一)国家及省直各部门主送给市政府的公文;
  (十二)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拟启用印章的批文及印模;
  (十三)市政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及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批示办理的文件及附
件;
  (十四)办公室机关形成的党务、人事、财务及基建图纸、审计材料等文书档案; 
  (十五)其他有保存价值需要存档的文件。
  第三十五条 凡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批
示的公文,原则上将原件留存归档,将复印件转部门。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各种正式公文随时归档;其他应归档文件各科
室于次年第一季度前送档案室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七条 档案室除为市政府领导和本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利用外,还应在规定范围内
为全市单位提供查阅服务。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负责解释。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4〕8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促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下同)等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84项已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批准,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等收费,予以公布取消。

  (一)公安部门
  1、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工本费
  2、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工本费
  3、外国人定居身份确认表工本费
  4、随船工作证工本费
  5、台湾同胞旅行证明工本费
  6、驾驶证年检费
  7、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
  8、公务用枪持枪证工本费
  9、民用枪支持枪证工本费
  10、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工本费
  11、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工本费 
  12、爆炸物品购买证工本费
  13、爆炸物品运输证工本费
  14、爆破员作业证工本费

  (二)发展改革(煤炭)部门
  15、煤炭经营资格证工本费

  (三)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16、新生物制品审批费(并入新药审批费)
  17、特殊化学品出口准许证登记费
  18、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审评费

  (四)农业部门
  19、出口农药审批费
  20、申请农药试验审批费
  21、土壤肥料测试费
  22、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登记费(含登记证费)
  23、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费

  (五)工商部门
  24、《商标注册证》验证费

  (六)信息产业部门
  25、无线电注册登记费(含其他部门收取的)
  26、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7、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8、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七)科技部门
  29、技术合同登记费
  30、科技奖评审费(含其他部门收取的)

  (八)国土资源部门
  31、地质勘察报告审批费
  32、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九)测绘部门
  33、测绘工作证工本费
  34、测绘资格证工本费

  (十)烟草专卖部门
  35、烟草专卖许可证(含生产、批发、零售、临时)收费

  (十一)中直管理局
  36、商用密码产品科研、生产单位评估费
  37、商用密码产品特许销售年费

  (十二)人事等部门所属人才流动中心
  38、出国政审费

  (十三)国防科工委
  39、核材料许可证费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
  40、贷款卡收费

  (十五)安全生产(煤炭)主管部门
  4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42、特种操作人员操作证(IC卡)工本费
  43、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费

  (十六)司法部门
  44、律师执业证工本费
  4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工本费
  46、公证员执业证工本费
  47、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工本费

  (十七)新闻出版部门
  48、报刊出版许可证工本费
  49、记者证工本费

  (十八)文化部门
  50、演出许可证费

  (十九)林业部门
  51、木材运输证工本费
  52、木材采伐许可证工本费
  53、驯养繁殖许可证工本费
  54、特许猎捕证工本费
  55、猎狩证工本费

  (二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5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

  (二十一)民航管理部门
  57、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58、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工本费
  59、安全检查仪器使用合格证工本费

  (二十二)铁道部门
  60、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运输许可证费
 
  (二十三)建设部门
  61、注册建筑师证书费
  62、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费
  63、注册城市规划师证书费
  64、房地产估价师证书费
  65、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工本费
  66、造价工程师证书费
  67、监理工程师证书费
  68、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查发证收费
  69、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费
  70、建设监理证书(含监理工程师证书、监理单位证书)费
  71、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费

  (二十四)劳动保障部门
  72、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本费

  (二十五)教育部门
  7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工本费

  (二十六)交通部门
  74、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工本费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
  75、发行审核费

  (二十八)海关总署
  76、免税商品海关监管手续费
  77、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海关监管手续费
  78、进口商品退税(关)手续费
  79、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
  80、验车费

  (二十九)卫生部门
  81、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三十)口岸管理部门(地方政府)
  82、口岸管理(建设)费

  (三十一)质量检验检疫部门
  83、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证工本费

  (三十二)知识产权部门
  84、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

  二、下列7项已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批准的行政审批收费,随国务院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取消。

  (一)公安(安全生产)部门

  1、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2、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工本费

  (二)财政部门
  3、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报名考试费

  (三)农业部门
  4、兽药制剂许可证工本费

  (四)商务部门
  5、特定机电产品进口证明书工本费
  6、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工本费

  (五)海关总署
  7、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费

  三、下列12项行政审批等收费,属于有关部门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

  (一)中国人民银行
  1、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工本费

  (二)交通部门
  2、《水路运输许可证》工本费
  3、建筑消防合格证工本费
  4、消防施工许可证工本费
  5、消防建审费
  6、爆炸物品管理证件工本费

  (三)旅游部门
  7、旅游饭店星级报告书工本费
  8、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9、旅行社申报技术报告书工本费
  10、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工本费
  11、出境旅游领队证工本费
  12、导游员资格等级证书工本费

  四、上述收费项目,除随国务院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取消外,有关部门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应当立即纠正,其他收费一律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5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如数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五、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履行行政审批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确保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事务所需经费开支。

  六、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以及发改价格〔2004〕1196号文件规定执行,认真贯彻落实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并于2005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取消收费项目情况、涉及金额等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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