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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犯人猝死的成因及对策/陈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07:39  浏览:95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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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犯人猝死的成因及对策

陈平 龚华


笔者在检察工作中发现,犯人猝死的百分比高于一般正常人死亡的百分比。据笔者对一些狱所的调查统计表明,这些监狱的犯人每年的平均死亡人数为8-10人。也许有人认为,一个几千人的监狱一年死十几个的是很正常的事,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但是笔者认为,监所是一个十分特殊的地方,它既是一个关押犯人或是犯罪嫌疑人,并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的地方,又是一个国家、地区司法是否文明的窗口,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国家的刑事政策是否得到落实,司法的程序法和实体法是否真正得到贯彻执行,人权是否真正得到重视和关怀。此外,监所的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对犯人教育、改造的成效。正是基于诸种重要的原因,笔者觉得有必要对监所犯人(当然包括嫌疑人和被告人,这里是指通常意义上的犯人,并非专业的"犯人"用语)的猝死成因进行分析,以加强监所检察的力度,贯彻落实刑事法方面的有关法律,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
犯人猝死的成因和特点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陈旧性疾病。此种类型的死亡率占了整个犯人猝死的80%以上。这些犯人在入狱前都有不同程度的慢性疾病和潜伏性疾病,只是因为入狱前没有发现,入狱后由于精神打击,他们成天处于后悔、绝望、忧郁、苦闷之中,心理学和医学表明,这些情绪对人的精神和肉体的摧残都是毁灭性的,犯人在这样的情绪中免疫力不断下降,身体每况愈下,身上的慢性疾病和潜伏性疾病快速恶化,最终导致犯人猝死。
二、突发性疾病。此种类型的犯人在入狱前身体是完全正常的,入狱后,因为个体的差异,暴发了脑溢血、心机梗塞等突发性疾病,导致了死亡悲剧的发生。
三、劳动安全事故。此种原因是导致犯人死亡的外因,它在笔者对犯人猝死的统计中所占的百分比虽然较少,但是此种原因值得重视。有的监狱的劳动安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是劳动管理存在管理盲区,致使犯人在劳动过程中因为意外事故或是劳动安全事故丧生。
四、虐待被监管人员。个别狱所管理人员执法思想和执法水平较差,特权思想较为严重,不把犯人当人看,认为犯人都是些社会渣滓,对他们用不着客气。在这种歧视心理的支配下,他们动辙对犯人辱骂、嘲笑、甚至是拳脚相加,少数被监管人员被打致残或是致死。
五、犯人互殴致死。犯人之间的暴力事件致使犯人致死。
总之,犯人猝死的原因形形色色,但归结起来不外乎外因和内因两个方面。掌握了犯人猝死的初步原因后,我们就可以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所检察的工作力度,加强监所的内外管理,防止犯人猝死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完成对犯人进行教育改造的任务。那么如何防范犯人猝死呢?
一要转变执法理念,克服重监管,轻人权的思想。监所是社会的一个敏感地方,监所的执法和管理人员要强化执法观念,只有充分重视和尊重人权,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最终完成刑法的特殊任务,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有机统一。
二、建立和健全狱所卫生预防和监控体系,对入狱所的犯人的健康状况实行全程监控。在入狱前,要认真对犯人进行体验,询问其有无既往病史,建立体验健康状况记录登记制;定期对犯人进行健康状况复查,及时发现犯人潜伏性疾患,对发现有严重疾病的犯人要及时地向有关部门反映,该治疗的及时治疗,该变更执行方法的要依法变更,把犯人猝死的可能性减少到最小程度,避免因犯人猝死而造成死者家属与监所等管理机构出现对立情绪,。
三、加强监狱劳动安全的监督管理,防止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方面要对劳动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对劳动过程的实行全程监控,尽力避免劳动过程中的机械性事故和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狱所的目标考核力度,将此项工作纳入狱所的目标管理,实行劳动安全事故"一把手负责制"、"一票否决制"。与此同时,加强监所检察的工作力度,对发生劳动安全事故的狱所要重点关注,看是否是因失职渎职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对那些因失职渎职造成了重大的劳动安全事故的狱所,监所检察部门要及时将案件移送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及时进行查处。
四、加强监所检察,加大对执法人员教育和管理的力度。监所执法人员既是落实国家刑事政策的执行者,又是对犯人进行教育改造的管理者,他们在监所监管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因此对他们加强教育管理,对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至关重要。第一,要加强监所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用执法人员犯罪的典型案例对他们进行警示教育,让他们做到以人为鉴,警钟常鸣。要结合政法部门的各种教育活动和执法检查活动,对监所执法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让他们克服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和粗暴的执法作风,明白从执法管理者到犯人之间只有一步之遥,增强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意识。第二,加强爱心教育。执法者要树立平等的观念,不要歧视犯人,对他们多此尊重和宽容,少些歧视和冷漠,在监管的过程中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主动与他们进行交流、接触,在生活上做他们的朋友,关心他们的冷暖和疾苦;在人生的道路上做他们的知音,帮助他们克服自悲和绝望心理,重新树起生活的风帆;在监管上做他们的法律顾问和导航人,增强其法律意识。第三,加强监所检察的工作力度,严厉惩处虐待被监管人员的监所管理人员。对打骂被监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监所检察人员要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对那些虐待、殴打或是唆使他人殴打被监管人员造成他们重伤、死亡的,检察院要依法查办。
五、加大监管工作力度,防止监所暴力事件的发生。监所是社会灰色人员和边缘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必须加强监管力度,才能维持监所的正常工作秩序。监所的暴力事件大概有三种情形:一是称霸施暴型。这种人在入狱前都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人们所说的"大哥"、"黑老大",以前,他们在社会上无恶不作,称王称霸,入狱后仍然不思悔改,并凭借自己从前在社会上凶狠毒辣的嗅名,在狱所中继续作威作福。二是进攻性施暴型。这种人大多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强奸等暴力犯罪人员,这种人性情粗暴,性格扭曲,具有很强的进攻性。在狱所中,他们仍然欺弱凌残,别的人犯对他稍有一丝不恭,他们便会大打出手,施暴伤人。三是破罐破摔施暴型。这种人入狱前没有前科,由于一失足被判刑,他们便对生活失去信心。在这种绝望、失落和极度苦闷心理的支配下,他们很容易冲动,因为一点小事也可能会不计后果对人施暴,从而酿成暴力事例的发生。对监所的暴力事件进行分析,有助于监管人员对症下药,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采取不同的对策,以防止监所暴力事件的发生,维护监所的稳定。

(作者单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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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
省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规定,为保障五保户的生活,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五保户实行供养,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每个村民应尽的义务,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实行计划生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都具
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五保户是指农村中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者和孤儿。
丧失劳动能力、有成年子女的老人,按《宪法》、《婚姻法》规定,由成年子女赡养;其子女常年患病或残疾无力赡养者,也应视为五保户。
第四条 确定五保户,须由本人申请,群众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户供给证,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五保户供给证书》由省统一规定格式,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乡(镇)人民政府承办。
第五条 对五保户要做到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对孤儿实行保教。
保吃:包括粮、油、菜、柴及零花钱等;
保穿:保证有必需的衣、帽、鞋、袜、被褥;
保住:保证有房住,房屋安全牢固,不漏雨雪,能避风寒;
保医:五保户患病要及时治疗,并派人护理,医疗费由供养单位负担;
保葬:五保老人去世的安葬,由供养的单位负责;
孤儿保教:孤儿到入学年龄,要安排就学。
第六条 五保户供给标准,应不低于当地一般村民的实际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县或乡人民政府规定。集体供给五保户的经费和物资(包括办敬老院的经费和物资)要按规定标准,以乡为单位,列入各户承包合同,统一筹集。也可以从集体企业的利润中开支。 五保户由亲友或其他人
代耕土地包养的,包养人要负担五保户生养死葬所需的全部费用和日常生活所需一切劳务。
第七条 供养五保户的办法:
1、举办敬老院。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乡或村为单位举办敬老院,也可以几个村联办敬老院。要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勤俭办院,敬老养老的原则。
2、集体供给,分散生活。采取这种办法,必须保证供给的经费和物资及时兑现。对生活自理有困难的五保户,村民委员会要派专人照料,妥善安排好他们的日常生活。
3、由亲友或其他人代耕土地包养。这种办法只有在五保户有其要求,亲友自愿,确能保障五保户生活的条件下才能实行。 集体供养,亲友或其他人代耕土地包养,都要签订《五保供养协议》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八条 对贫困地区的五保户,集体供给后仍有困难的,当地政府要列为重点,给予救济。对重灾区的五保户,集体供给有困难的,在发放救灾款物时,应予照顾。
第九条 五保户的房屋及其它财产,受法律保护。 五保户去世后,其财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处理。按照《五保供养协议》和《遗赠扶养协议》属于集体供养的,五保户的财产归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所有;属于亲友或其他人包养的,由包养人继承。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都要选派责任心强,积极热情,作风正派的干部负责做五保工作,并建立健全严格的五保工作责任制。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特别注意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对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对克扣、勒索、侵占五保户财物,
刁难、虐待五保户者,要严肃处理,对造成五保户非正常死亡者,要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1985年12月23日

关于废止《宁波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宁波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的决定

宁波市政府令134号


《关于废止〈宁波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的决定》已经2006年2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六年二月十日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道路交通管理已经作了新的规定,《宁波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在实际中已不再适用,现决定:废止《宁波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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