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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观点新颖论述全面的好书???评张卫平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齐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27:49  浏览:83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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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观点新颖论述全面的好书
???评张卫平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

在众多的民事诉讼法教科书中,我比较推崇的是清华大学张卫平教授主编的《民事诉讼法教程》。这是一本观点新颖、论述全面的好书,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法教材,具有自身的性格和理念。在现有的各种民事诉讼法教科书中,基本存在着一下几个明显的问题。
第一,整体思路由于受原苏联诉讼模式的影响,依然强调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优点,并错误的认为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与中国同属一类诉讼模式,即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其间的学术观点和立场过于陈旧,跟不上学术的新发展。
第二,普遍在篇幅上过于冗长,加之作者用语缺乏文采,导致民事诉讼法成为了学生的“催眠大法”。一本教科书无法吸引学生的眼球,使人一读就想睡觉,无论从哪个角度言之均不能称其为一本优秀的教材。
第三,只注重对法理的阐释,不注重将真是抑或拟制的案例加以结合,使得“生动活泼”的民事诉讼法成为学生眼中的教条,使学生产生逆反心理,更加增加了“催眠的效果”。
第四,教科书中充满了意识形态领域的“政治垃圾”,使得法学丧失了其固有的性质与特点,成为了一本间于政治于法律之间的不伦不类的教材。
虽然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教科书存在着诸多的弊病,可提出问题的目的还是在于改正。眼前就摆着一本好书,其名曰《民事诉讼法教程》,由张卫平教授主编。此书极力地倡导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并将这种思路贯穿于整本书中。此书的特点可以用新颖、完整、全面、简捷、易懂几个词来加以形容。在头两章中,张卫平教授以较为简捷的话语向读者介绍了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范畴、基本模式、历史沿革、基本性质含义任务等内容。第三章介绍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包括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述、构成与变动等内容。从第四章开始,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典的结构顺序依次介绍了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制度、主管与管辖、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诉与诉权、证据制度、期间与送达、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特别程序、执行程序、监督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等内容。此书为读者展现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貌。书中的引注不是特别多,比较适合初学者学习民事诉讼法。此种写书的方法有利于初学者全面而准确地把握民事诉讼法的全貌,进而为日后的深层次研究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将视野扩展到整个学界,我们不禁发现当今的法学教科书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有的学者将教科书写的像新华字典一般厚,并且其间的引注多如牛毛,德语的、英语的、日语的、比比皆是。好像书没有个八九百页,引注没有德文、英文、日文的文章就无法显示其深厚的法学功力。各种引注频频在本科生的教材中出现,使得原本对法学知之甚少的本科生对于法学的感觉和认识更加的扑朔迷离。一个问题五六种学说,使得初学者在法海中迷失了前行的方向。有的教科书在提出了五六种学说后,连作者本人的观点都没有,或有但自己还没有能自圆其说。这样的教科书用来在硕士生和博士生的课上进行学术研讨还可以,用来教本科生就有“用牛刀杀鸡”之感。
张卫平老师这本书就避免了上述弊端。书中以具体、翔实的说理手段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论述清楚,而不是将初学者投入学术之争的漩涡之中《民事诉讼法教程》中的引注不多,而且十分简洁易懂,大有原创性的色彩,此也反应了张卫平先生深厚的诉讼法学功力。在此顺便也要提及一本民商法学界的经典之作,那就是民法学界老前辈谢怀?蚶舷壬?摹锻夤?裆谭ň??贰4耸槭怯汕寤?笱У某绦ゲ┦空?矸⒈淼模?焕嫌眉捌渚?俚挠镅悦枋隽耸澜绶段?诟鞴?拿裆谭ǖ母趴觯?钊肭吵觯?ㄋ滓锥?P焕显谑橹幸蔡峒傲诵矶嘞执?缁嵝虏??奈侍猓?缱远?刍趸?侍獾取?br> 综上所述,张老师的这本书存在着诸多优点,具有很强的可读性。但是再好的教科书依然存在着种种不足之处。依我个人的观点,此书存在以下两个值得改进的地方:
第一、此书没有插图,在以后的修订中应当大量地引入各种插图。法律关系的繁琐性用语言文字加以表达往往不如插图表达的更加直观生动。作为本科学生的教材应当多的引入这种“插图教学”的方式,以便于学生理解和提高教材的可读性。在此问题上我国台湾地区的著名民法学者王泽鉴教授的著作就具有较多的表示法律关系的插图,此种方式值得大陆学者借鉴。
第二、此书中引用的案例不多,在修订中应多加入一些实际发生的抑或构想拟制的案例,将理论与实践更加紧密地结合,将生硬地诉讼程序用案例讲解地方式加以激活,提高教科书的可读性,增强学生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地能力。
总的来说这是一本观点新颖、内容全面、适于教学的好书,如加以适当的改进将更加完美。
齐 汇
西元2004年4月5日晨
文于清华大学明理楼电子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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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不应介入公司内部管理纠纷事务

王政律师

最近,我国江苏省某县市一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称“A市运输公司”)职工给我们寄送了一份“不服强行干预改制行为”的行政判决书。看了该行政判决书,我们发现了以下事实情况:1、该行政诉讼案的原告为A市运输公司,被告为原告所在地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A市交通局”)。2、原告起诉被告的原因和理由是:被告为原告的行政主管部门,就A市运输公司改制,A市人民政府曾成立临时的改制小组,被告是临时改制小组的组成单位之一。原告认为,被告在2000年12月份和2001年3月份主持召开了原告公司关于改制的股东大会,在会议的召开、主持和议题等方面,被告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企业经营自主权,影响了选举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正性。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主持原告改制的行为违法及其主持下所形成的相关公司改制决议无效。3、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任何异议。4、A市法院的判决结果是:一、确认被告A市交通局主持原告A市运输公司企业改制的行为违法;二、确认被告主持原告的两次企业改制会议所形成的决议无效。在经过对此行政案件进行仔细分析后,我们不难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诉讼” 被滥用的案件。作为法律专业人员,我们认为,该案的审理和判决至少存在如下一些法律方面的重大缺陷:

一、本案行政诉讼的标的不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该条规定,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应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若从法律角度进行理解,这里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是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谓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影响对方权益的具体决定或者措施违反了实体法或者程序法的规定;所谓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虽然合法但明显不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A市交通局作为A市运输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主持召开原告A市运输公司关于改制的股东大会的行为属于一种行政指导行为,这种指导是依据国家关于公司或企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企业改制政策进行的,A市交通局没有发布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或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就其指导下属企业改制行为而言,不具有行政执法方面的强制拘束力和执行力,也谈不上行政违法性和不当性。对A市交通局的不当干预,A市运输公司完全可以不予理睬,对企业内部的管理问题和利益冲突,可以通过公司内部的股东会或董事会等公司权力运作机构或通过股东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即A市交通局指导或介入企业改制的行为不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应具备行政诉讼法上的可诉性。

二、本案诉讼参加人不符合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法定条件
本案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A市运输公司和A市交通局不符合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法定条件。
(一)本案A市运输公司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其诉称A市交通局侵害其公司经营自主权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因为:1、A市交通局主持召开改制企业股东会,通过资产出售行为使企业股权结构发生变动,通过改制企业股东会选举产生新的公司管理机构,这一企业改制行为可能会触动企业原控股股东或原企业管理层的利益,并且同时也会得到原企业部分股东(甚至是大部分股东)的拥护,否则,企业改制的股东会决议也不会通过。2、在A市运输公司完成改制前,A市运输公司仍旧由企业原领导班子或部分股东负责管理,单就企业改制行为而言,A市运输公司无权代表所有股东的利益,A市交通局主持下的企业改制充其量只是侵害部分股东或原管理者们的利益,不可能侵害全体股东或改制企业的整体利益。3、A市运输公司不是案件所涉及改制行为所通过的决议或法律文件的当事人,若允许其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必然会造成公司部分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假借公司之名滥用诉权。4、如果本案其他诉讼条件成立,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利益受到损害的A市运输公司部分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而不可能是改制公司本身。
(二)A市交通局不具备本案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A市运输公司改制是在A市人民政府成立的临时改制小组领导下进行的,A市交通局只是具体落实行业内改制行为的组织者和协调者之一。如果说存在对企业改制进行不当行政干预的事实,应当是A市人民政府在实施不当干预,而不是A市交通局。通过判决书中所涉及的A市交通局所参与A市运输公司改制的一些行为,我们无法得出其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结论。

三、本案个别人员明显是在故意曲解“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基本含义。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侵害“自主经营权”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利益受损害的人员或单位是可以针对侵害“自主经营权”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但是稍微有点企业工作常识的人都会明白,经营自主权是企业等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愿调配和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A市运输公司属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我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享有以下10项经营自主权:1、对其全部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的权利;2、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权利;3、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的权利;4、依照国家规定与外商谈判签订合同,提取和使用有关外汇收入的权利;5、依照国家信贷政策向银行申办贷款的权利;6、依照国家规定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经济责任制形式、工资形式和奖金、分工办法的权利;7、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的权利;8、吸收职工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集资入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股份的权利;9、按照国家规定决定本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劳动组织形式和用工办法,以及录用和辞退员工的权利;10、依法对职工进行奖惩的权利。通过判决书中所涉及到的A市交通局参与A市运输公司改制的一些行为事实,我们会很容易发现:A市交通局参与或介入A市运输公司改制的行为与集体所有制企业10项经营自主权没有任何的关联,法院判决A市交通局侵害A市运输公司自主经营权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本案法院审理和判决明显超越了行政诉讼所应当审理和判决的范围和对象
本案行政判决内容直接涉及到“确认A市交通局(被告)主持A市运输公司(原告)的两次企业改制会议所形成的决议无效”等内容,此判决结论显然是超出了行政诉讼所应审理的对象和范围。从诉讼法角度讲,行政诉讼所审理的对象只能是政府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可能涉及公司内部的改制事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各项产权重组协议。如果以个别股东或公司管理层所控制的公司名义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然后法院在行政判决中确认政府组织协调下所形成的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各项产权重组协议法律文件无效,毋庸质疑,这样的通过行政判决确认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各项产权重组协议无效的诉讼背后肯定有着不可告人的目的,肯定侵害了公司许多股东的利益(而这些股东又没有参加诉讼),这样的判决肯定是司法权滥用的必然结果。因为判断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各项产权重组协议等文件有效或无效的法律依据只能是《公司法》、《企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只能是由符合起诉条件的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进行确认。国家或政府机关在不是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各项产权重组协议中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无权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诉讼。若国家机关是改制公司的股东,则国家机关只能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根据具体情况(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来参与有关的股权转让或产权重组等事宜所引发的纠纷。我国原《公司法》第111条就明确规定:“股东会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新《公司法》对此方面内容规定得更加丰富。也就是说,涉及A市运输公司内部股东会决议之类法律文件的效力问题,若产生纠纷,应当由公司股东或管理人员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解决,不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审判所解决的问题。

五、法院审理“政府指导或介入企业改制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的成文法,法院受理案件或审判案情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至少我们目前没有发现法院将“政府指导或介入企业改制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我们认为: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司的控股股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因指导或不当干预公司改制行为而产生的问题,司法机关不应过分介入,至少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应当介入。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考虑我国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原先存在大量的非规范运作情形,在公司改制过程中需要政府法律和政策的引导;由于改制公司员工普遍缺乏对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了解,各级政府机关尤其是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司改制和产权重组进行必要的协调和指导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其次,改制的公司往往涉及到国有或集体资产的出售问题,政府职能部门介入,从一定意义上,行使了国有或集体资产的管理权限。再次,公司改制和产权重组最终可归结为公司股东或企业员工之间利益的平衡,股东之间就公司资产或股权转移发生争执,员工与企业之间就劳动保险和就业问题发生争执,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最后,排除政府部门的不当干预没有必要通过司法判决的形式进行,通过政府系统内部的监督机制完全可以实现或达到排除不当干预的目的。总之,像A市法院那样积极行使对政府部门介入企业改制行为的司法审查权是不多见的。

结语:从现代企业法人治理层面上讲,在公司或企业内部的股东会(权力机关)、董事或董事会或经理(经营决策机关)、监事或监事会(监督机关)能够形成一个各自独立、责任明确、相互制约的内部驱动和自我调节机制。但是这种公司或企业内部自我调节机制也有陷入停滞或失灵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依靠国家公权力从外部介入,以便促使或保证公司内部运作系统继续健康有效存在。国家从外部调节公司运行的任务是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承担的,其中行政机关的调节以维护公权为目的,一般不涉及私法领域,其调节作用是有限的,凡直接涉及公司内部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冲突或利益矛盾的调节,主要应当由司法机关通过诉讼程序来完成。法院判决就是司法机关解决公司内部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的最有效方式。所以,我们认为:法律应当是严肃的,甚至是神圣的、不可亵渎的,而法官更应当被看成是法律的“守护神”。如果像本案这样,法律成了某些人员可以随意操控的一门“艺术”,判决成了法官们的“艺术品”,可以任意地进行加工和想像,那么“公平和正义”的美感没有了,迟早有一天,越来越多的人会认识到这些“艺术品”是多么的不堪入目!恐怕到那时,创造这些“艺术品”的法官们也会面临下岗失业的危机。

2006-7-28

(作者简介:王政,系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房地产和民刑诉讼等方面的法律业务,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




关于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做好财政支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做好财政支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通知

财教〔201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和文化改革发展重要阶段召开的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站在历史的新高度,从战略全局出发,全面总结了党领导文化建设的成就和经验,深刻分析了文化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阐述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新形势下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重要方针、目标任务、政策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国文化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扎实工作,健全和完善促进文化改革发展的财政政策保障机制,确保全会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政策举措施落到实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财政文化投入力度,建立健全财政文化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预算时,要认真按照中央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增加财政文化投入。各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不含基本建设支出)的增长幅度应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的安排,也要按照上述原则增加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预算,保证全年预算执行结果实现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提高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
  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继续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和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征收、上缴、预算分配和使用管理等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应研究采取相关措施,逐步增加彩票公益金用于文化事业的支出。
  二、优化财政文化支出结构,加强重点文化领域经费保障
  新增财政文化投入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向民族地区倾斜、向困难群体倾斜、向改革发展的薄弱环节倾斜,加强重点领域经费保障。
  (一)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财政为支撑,把主要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公益性文化活动纳入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建立完善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的长效机制。要促进加快城乡文化一体化发展,以农村和中西部地区为重点,支持深入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文化惠民工程,扩大覆盖、消除盲点、提高标准、完善服务。中央、省、市级财政要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对村级公共文化设施设备更新维护和开展农村文体活动按照一定标准予以补助,并对成绩突出的地方予以奖励。继续支持推进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支持改善城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条件,丰富市民业余文化生活,引导企业、社区积极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要进一步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
  (二)支持优秀传统文化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涉及国家和民族全局性利益,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责任,大幅增加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投入,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增加投入,支持文化遗产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移动文化保护、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大力推进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等。要重视加强文物安全工作,消除文物安全隐患。支持文化典籍整理和出版工作,推进文化历史资源数字化。
  (三)支持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和对外文化传播。设立“国家文化发展基金”,扩大有关文化基金和专项资金规模,鼓励和引导优秀文化作品创作和人才培养,支持收藏和推介优秀文化作品。地方财政也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加大对优秀剧节目创作和重点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投入,加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要支持提高中华文化的传播力和影响力,推动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支持重点媒体加强国际传播能力,促进中华文化“走出去”。
  (四)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增加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文化体制改革重点企业发展,落实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鼓励有实力的文化企业跨地域、跨行业经营和重组,推动文化产业技术改造和升级,努力发展新媒体和新的文化业态,培育一批有实力、有竞争力的骨干文化企业,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三、创新财政投入和管理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循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坚持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创新财政文化资金管理和投入方式,努力探索财政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新途径、新办法,进一步增强财政文化投入的有效性、激励性和引导性,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投入方式。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通过采取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等政策措施,鼓励包括民营文化企业在内的社会各类文化机构参与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文化事业,逐步拓宽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渠道,促进文化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的多元化。
  (二)创新财政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项目补贴、贷款贴息、保费补贴以及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等,引导和带动金融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搭建文化产业发展投融资平台。鼓励扩大文化消费,有条件的地方要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文化消费提供适当补贴。
  (三)创新财政投入管理方式。建立健全财政投入激励约束和绩效管理机制,把向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作为财政投入的重要依据。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和制度建设,完善支出定额标准体系,规范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财政设立的各项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应当随着文化改革发展形势和绩效评价情况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四、落实完善各项扶持政策,加快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要求,科学界定文化单位性质和功能,分层次、分类别实施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在重点领域取得新进展。
  (一)稳步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支持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深化劳动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探索实行绩效评估考核结果与财政投入挂钩办法,促进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支持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完善管理和运行机制,不断增强其发展的内在动力与活力。推动一般时政类报刊社和重点文艺院团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鼓励其在面向群众、面向市场过程中发展壮大。落实鼓励社会捐赠和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公益性文化事业。
  (二)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继续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在资产和土地使用、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有力保障,并按照中央规定将扶持政策执行期再延长五年。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推动已转制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三)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对文化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加强政策衔接,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面向资本市场融资,促进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源有机对接。落实鼓励文化产业研发和高新技术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推进文化和科技相互融合,培育新的文化业态。实施鼓励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出口退税和营业税政策,引导文化企业开拓国际文化市场。
  五、建立健全新型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不断壮大文化建设整体实力
  在进一步巩固和完善非经营性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的同时,建立健全经营性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切实加强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一)建立完善经营性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按照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相分离的原则,结合经营性国有文化资产的特殊性,完善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结合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逐步建立完善以资产关系为纽带的经营性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系。
  (二)切实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监管。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文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出租、出借行为,细化和完善有关审核流程,明确审核原则与审核依据,不断提升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加强国有文化企业转制过程中的资产监管,做好转制单位清产核资结果审核、资产评估备案、产权登记等资产管理基础性工作。开展国有文化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等工作,落实负责人经营管理责任。加强兼并重组、重大投资等重大事项管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推动国有文化资产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加快推动文化领域结构调整,盘活存量,优化增量,合理配置文化资源,积极鼓励和引导国有文化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加快国有文化企业合并、重组、股改和上市步伐,努力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发展格局。
  (四)逐步将国有文化企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加强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逐步将国有文化企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支持国有文化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财政支持文化改革发展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的极端重要性,把支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扎实做好财政支持文化改革发展各项工作。要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实际,紧紧围绕地方文化建设、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进一步摸清情况、总结经验、分析形势、查找问题、理清思路,科学合理制定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创新等各项财税政策,出台更具操作性的政策措施。要密切跟踪分析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完善财政政策措施,推动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

                               财政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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